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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等三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44°c 2024-07-10
导读:在本案中,农民工为他人提供劳务,却遭雇主故意躲避支付报酬的责任,辛苦的劳动得不到回报。援助律师尽心竭力忠实履责,认真搜集证据、充分准备,运用法律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充分传递了司法温暖,尽显司法人文关怀。

【案情简介】2021年5月,刘某邀约张某等人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为其承包的工程从事木工工作,工程结束后刘某对张某、孙某某等3人的工资进行了核算, 3人工资共计21,000元。刘某以未得到工程雇主的结算款为由,未支付工资,但为其3人出具一份欠条。此后,张某等3人多次联系刘某要求支付劳务工资,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出面解决,更将张某等人的电话拉黑,3人被拖欠的工资犹如石沉大海。无奈之下,张某等3人向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审批通过后,立刻指派周广利律师承办此案。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立刻会见当事人,详细询问案件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案情,帮助每位农民工计算应给付工资的详细数额,并开展调查收集欠薪关键证据,收集到了作为欠款依据的欠条和3人在通化县快大茂镇施工现场提供劳务的工作照片数张。此外,承办人依据3人提供的信息到公安机关调取了刘某的户籍资料,了解到其本人的经济状况。在各项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某欠薪事实的前提下,承办人第一时间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承办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指出张某等3人为被告刘某提供劳务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刘某作为雇主应当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且在工程结束后刘某认可双方对工资款项进行的核算金额,并出具欠条。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张某等人的劳务工资。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判决生效后,3名农民工如愿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

【案件点评】在本案中,农民工为他人提供劳务,却遭雇主故意躲避支付报酬的责任,辛苦的劳动得不到回报。援助律师尽心竭力忠实履责,认真搜集证据、充分准备,运用法律切实有效地维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充分传递了司法温暖,尽显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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