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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陈某某与王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95°c 2024-06-28
导读:邻里纠纷大部分虽然只是些小事,多是因为同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有效沟通,日积月累形成积怨,但若得不到及时疏导、化解,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本案能调解成功,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日,佛山市三水区某镇某村村民陈某某向其所在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同村村民王某某在建房时候,把施工过程中的产生的废弃沙土、塑料、木材等建筑垃圾堆放在本村的公共道路上,不但污染村内的卫生环境,影响村的整体形象风貌,还造成公共道路堵塞,严重影响村民日常出入等生活需求。尤其是在下雨天,堆放的沙土被雨水冲刷,使得村里的公共道路到处坑坑洼洼。为此,陈某某多次上门找王某某协商,要求其把建筑垃圾清理运走,恢复公共道路原状,保证村民的正常出行。但王某某并不理会陈某某的诉求,表示建房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合情合理,待整个工程完成后将由承建方一次性把建筑垃圾拉走。

为了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陈某某无奈之下只能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王某某马上对建筑垃圾进行清理。调委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正式受理此案,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告知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调解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

经核实,陈某某的主张为:因王某某建房后没有及时把堆放在村公共道路上的建筑垃圾清走,导致道路堵塞及污染,严重影响了其与村民的正常生活,自己已找王某某协商多次,但其不予理睬,现要求王某某做好相关清理工作。王某某则表示建房导致建筑垃圾当属正常,而临时借用村道堆放建筑垃圾亦是常态,工程还未全部完成,待建房完成后再一次性把建筑垃圾清走。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研究分析出双方的矛盾点集中在王某某占用村公共道路临时堆放建筑垃圾是否合法合规合情理。为进一步核查有关情况以及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即与两位当事人一同到王某某堆放建筑垃圾的公共道路处进行现场调查。经现场勘察以及走访相关人员,调解员确认该村村民日常出入受到王某某堆放建筑垃圾影响的事实成立,且王某某堆放的建筑沙土完全裸露,还容易产生扬尘,造成环境污染。根据现场勘察的实际以及问题根源,调解员制定了调解方案,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邻里关系入手,情、理、法相结合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并耐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劝诫王某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理应按照上述原则,正确处理废弃物品堆积、排放等相邻关系,如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同时指出王某某建房虽属个人行为,产生的建筑垃圾无可避免,临时停放道路也属情理范围内,但目前堆放的建筑垃圾已有一段时间,且堆积量较大,已超出临时停放的范畴,给相邻方陈某某和其他村民造成妨碍,严重影响村民出行,责任方在利用相邻土地时负有防止、避免给邻地上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和权利带来危险或造成损害的法定义务,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他村民的侵害,理应立即停止、补救。

随后,调解员又从情理上对王某某进行耐心劝说,阐述邻里和睦相处的重要性,并引导其应学会换位思考,站在邻里和睦以及全村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建新房是农村的“喜事”,但现在由于堆放建筑垃圾影响了村民的出行,引发了自家与其他村民的和谐关系,实在是“得不偿失”,徒增烦恼;做通王某某工作后,调解员随即联系陈某某,告知其王某某同意处理建筑垃圾,并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入手,建议其体谅王某某现时忙于新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希望其给予王某某一定的时间清理建筑垃圾,和谐解决纠纷。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王某某表示同意处理建筑垃圾,并承认不及时清理堆放的建筑垃圾是为了贪图方便。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村调委会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某安排承建方尽快清理建筑垃圾。

2.王某某与承建方协商确保建筑垃圾能日清处理,不影响村民出行。

因协议不涉及金钱赔付,双方当事人未就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经回访,王某某已按照协议内容及时清理垃圾,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邻里纠纷大部分虽然只是些小事,多是因为同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有效沟通,日积月累形成积怨,但若得不到及时疏导、化解,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本案能调解成功,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做好调解前调查、核实工作。调解员事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实地调查核实王某某在村里的垃圾堆放情况,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原由,充分掌握纠纷产生的背景、矛盾源头,这是成功化解纠纷的基础;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信法律是化解矛盾最有效的手段。本案中王某某之所以一开始采取消极的处理方式,根本原因是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因此,他没有认识到此行为是不合法的。调解员借此契机,对王某某进行普法教育,通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让王某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做出了观念上的改变。法律作为约束行为的准绳,为最终调解成功提供了重要依据;

第三,调解保持中立,情理法并用。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合理运用分析利弊、通过“背靠背”方式、引导倾诉等调解技巧,使双方当事人对本村“公共利益”问题引起重视,最终使得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实现了邻里一家亲的和睦氛围,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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