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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30°c 2024-06-27
导读:2022年02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余刑至2022年03月24日止。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0年04月08日出生,陕西省靖边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犯;民事赔偿100000元已赔付,并取得原告谅解),刑期执行自2013年05月24日起至2024年05月23日止。本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犯;民事赔偿100000元已赔付,并取得原告谅解),刑期执行自2013年05月25日起至2024年05月24日止。于2015年01月06日入陕西省杨凌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于2018年08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08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08月2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杨凌监狱医院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我院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医院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民事10万元(已赔偿100000元),有从严掌握情节,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5个月。会后,医院将评议结果在医院狱务公开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医院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狱医院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医院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医院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5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02月18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余刑至2022年03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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