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95年6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2月14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0年7月20日,甘肃省永登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任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评议:
1、改造表现情况。任某某刚入监狱服刑改造时,以自我为中心,爱耍小聪明,小错不断,自我约束能力较差,改造积极性不高,身份意识淡薄。经过管教干警多次谈话教育,逐步适应监狱的严格管理之后,任某某的改造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履行罪犯的义务,严格落实互监组制度,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三课学习且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监狱评估部门对任某某做了综合评估,评估报告显示任某某由刚入监时的偏执型人格、中度暴力倾向转变为偏执型人格不明显、低度暴力倾向、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在2020年参加永登监狱组织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保健按摩师资格证。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考核表扬四个,符合报请减刑表扬个数及减刑考核期条件。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任某某被处罚金3000元,已于2020年5月7日全部履行。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监狱对任某某的认罪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任某某对人生观、价值观有了正确认识,及时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主动执行财产性判项,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任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7月27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8月3日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8月6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任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8月10日永登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严格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2018年12月19日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高法发[2018]23号)规定,对任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评审,作出同意对任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8月17日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8月26日永登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任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定,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任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裁定对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