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舞阳县某村村民王某与唐某系邻居。2021年,唐某在自家院子内新建一间简易房屋,新建房屋紧贴王某家房屋并遮盖王某房屋后窗,致使王某房屋无法正常通风采光。随后,唐某在新建房屋内饲养十几只山羊,由于山羊自身与粪便气味较大,味道扩散至王某房间致使王某无法在该房间内正常入住。为此,王某多次找唐某协商,要求唐某对新建的简易房屋进行拆除,并终止饲养山羊的行为。但唐某以王某非房屋和山羊的所有权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双方多次爆发言语冲突且协商未果。2022年7月,双方当事人来到舞阳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了本纠纷后,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本案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对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安抚,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进行沟通,初步了解案件经过。随后,调解员电话联系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并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当日下午前往唐某、王某家中进行实地走访,并展开调解工作。
当日下午,调解员等一行人首先前往王某家中,现场查看情况。调解员等人到达王某家后,均闻到房屋内散发着山羊和粪便混合的异味,虽然王某房屋内窗户紧闭,但仍气味刺鼻。调解员随后对王某房间窗户进行查看。经查,唐某新建的简易房屋屋檐对王某窗户有一定遮挡,导致王某房间内的采光受到一定影响。经调解员查证,王某所反映的房间内异味刺鼻无法正常入住且采光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属实。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返回调委会展开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权利义务。王某表示,唐某新建造的房屋不仅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其所饲养的山羊所产生的异味,也影响了自己的日常生活,要求唐某停止饲养山羊,并对新建房屋进行拆除。唐某饲养对山羊产生刺鼻异味和影响王某房间采光一事并未否认,但唐某表示,自己享有对自己所居住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且新建的简易房屋是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中,山羊也饲养在自己的宅基地内,自己的行为正当合法,王某无权对此进行干涉。
调解员听后,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明确指出,唐某新建房屋对王某房屋采光通风均有一定影响,且其饲养的山羊及排泄的粪便产生刺鼻异味,由于通风不畅导致王某家气味难闻,均系对王某的侵权行为,且该行为已严重影响到王某正常居住和生活,按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唐某应停止对王某的侵害行为。
调解员与唐某反复沟通,从情理角度出发,向唐某表示,王某与其系多年邻居,双方并无历史积怨,平日关系不错,本着邻里和睦、守望相助的相处之道,建议唐某换位思考。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建造房屋和饲养山羊的行为,影响了王某的正常居住和邻里和谐。唐某表示,愿意听从调解员的建议,还邻居王某一个适宜的居住环境。
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指出,唐某的简易房屋采用泡沫彩钢板材质搭建,该材质不仅容易坍塌,且极易燃烧,容易引发火灾,对唐某和王某均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唐某立即拆除房屋,尽快售卖山羊。
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唐某表示认同调解员的建议。但唐某向调解员和王某提出,现正值夏季,系山羊售卖价格最低季节,此时将山羊卖出,预计将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所以提出将山羊饲养在其他房间,延期售卖山羊的要求。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王某本着邻里相互理解的原则,同意做出让步,接受了唐某所提出的要求。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如下:
1.在2022年8月某日前,唐某将自己院内所建简易房屋拆除,以保证王某房屋后窗通风采光;
2.2022年12月某日前,将所饲养的山羊全部售出,今后也不再饲养产生异味的家禽家畜,营造良好的邻里生活环境;
3.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承诺自愿遵守,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事后,调解员及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在回访中得知,唐某已经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正在逐项落实,本起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抵对门”是一句广为人知的俗语。本案是一起邻里矛盾引发的侵权类纠纷,看似简单,如不妥善调处,极易留下邻里矛盾冲突隐患,甚至造成风险外溢,影响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人民调解员发挥来自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职能优势,紧扣法律法规规定,找准问题症结,以促进邻里和谐相处为根本出发点,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客观公正分析问题、调处纠纷,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圆满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