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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刘某某与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84°c 2024-04-26
导读:方城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某长期务农为生,因家中购有大型拖拉机与播种机,农忙时为他人土地播种,赚取劳务费。2022年7月某日,邻村村民刘某某同张某某协商,请其为自己的3亩土地播种秋玉米,双方商议劳务费为40元/亩。
【案情简介】

方城县某镇某村村民张某某长期务农为生,因家中购有大型拖拉机与播种机,农忙时为他人土地播种,赚取劳务费。2022年7月某日,邻村村民刘某某同张某某协商,请其为自己的3亩土地播种秋玉米,双方商议劳务费为40元/亩。15日后,刘某某前往地里查看,发现自己3亩土地上的玉米种子出苗率极低,认为是玉米种子播种深度不足所致。刘某某前往张某某住处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向方城县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刘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委派调解员与刘某某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刘某某表示,7月某日播种之时,张某某的播种机机腿曾发生故障,自己曾善意提醒张某某将播种机修理后再进行播种,但张某某直言无碍,并未对播种机机腿进行修理。刘某某认为,播种机故障导致玉米播种深度不足系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要求张某某赔付玉米播种所消耗的3袋半化肥560元、3袋玉米种180元及玉米播种劳务费用120元,共计860元,另外再向自己支付因玉米播种失败导致的预期经济损失4000元。调解员随后同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以影响出苗率低因素较多,无法判定主要原因为由,拒绝了刘某某的赔偿主张。

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表述后,调解员认真梳理案件,并归纳出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播种机故障与玉米种子出苗率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后续相关费用的赔付问题。

在征得张某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调解员邀请刘某某和张某某前往刘某某土地处展开“面对面”调解,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农业专家共同参与调解。

到达案涉土地处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权利义务。随后,调解员与农业专家、双方当事人对玉米种子出苗情况进行查看。经查看,刘某某土地中所播种的玉米种子大部分均未出苗,农业专家选取多处地点将其表面土层扒开,发现土地中的玉米种子均播种在地下极浅的位置,未达到玉米种子应有的播种深度,导致玉米种子无法正常发芽。农业专家还对比了同期其他村民所播种的同品牌玉米种子和肥料情况,发现其他村民的玉米均能正常出苗,据此,双方确定玉米种子播种深度不足系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

随后,调解员等一行人返回调委会,调解员继续同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指出,根据对案涉土地的实地查看结果,已经明确了玉米种子出苗率低的主要原因系张某某播种过浅所致,张某某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当事人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均表示认可,但对赔偿金额仍存在较大分歧。张某某表示,目前正值8月初,刘某某土地上还可以重新播种玉米,并不会对本年秋季玉米收成造成实质影响,且化肥在前期一次性投入后已产生相应效果,重新耕种时无需再次施肥。故张某某表示只愿向刘某某赔付经济损失包括玉米种子180元和玉米播种劳务费用120元共计300元,而刘某某则坚持原赔偿请求。

见此情形,调解员向农业专家咨询,得到农业专家对张某某有关重新播种方案的可靠性和化肥效力确有保障的认可后,进一步同刘某某展开说服沟通。调解员建议刘某某考虑未实际影响玉米收成的客观情况,以及其与张某某系多年朋友,平日关系不错,并无历史积怨的情况下,换位思考,尽快解决问题,并抓紧时间重新补种,确保秋季玉米收成。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说,刘某某最终表示同意张某某的损害赔偿方案,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1.张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玉米种子180元和玉米播种劳务费用120元,共计300元;

2.本案所涉及的赔偿金采用一次性方式当场支付;

3.自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双方均承诺遵守该协议内容,不再为此事发生纠纷。

在张某某现场向刘某某支付300元损害赔偿金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均对本次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农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本起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耐心的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邀请双方当事人和农业专家共同前往案发土地进行查看,抓住问题关键点,对引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进行合理判定。随后,调解员正确运用调解技巧,合理措辞,耐心的对双方进行疏导。调解员从法、理、情不同的角度展开调解,并从双方的角度出发,给出合理建议,最终促成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本起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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