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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源市常某等人与李某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最新版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713°c 2024-04-26
导读:2021年,济源市某镇某村村民李某在自家附近临近河道空地上建设了一个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养殖场,养猪2500头。因养殖场临近河道,排污设施不完善,导致猪粪便等污水经常发生外漏,从而流进河道。
【案情简介】

2021年,济源市某镇某村村民李某在自家附近临近河道空地上建设了一个面积约为800平方米的养殖场,养猪2500头。因养殖场临近河道,排污设施不完善,导致猪粪便等污水经常发生外漏,从而流进河道。被污染的河水流经多个村庄,导致附近大面积地表用水浑浊,饮用井水也受到污染,无法饮用,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常某等人作为附近居民代表与李某就河道、井水环境污染及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多次交涉,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始终不能统一意见,矛盾逐渐升级。2022年7月,常某等人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介入,第一时间派出调解员展开调解。调解员多次深入走访调查,向居民了解具体情况,并前往河道查看河水及井水污染情况。经调解员调查发现,李某养猪场紧邻河道,未修建专门的污水排放渠,仅在养猪场内挖了一个污粪池处理猪粪便等污水。因养猪产生的污水较多,污粪池容量有限,所以污水时常溢出污粪池流入附近河道,导致河水被污染。河道旁边的井水也因此受到污染,水质浑浊,附近居民无法正常用水。

2022年7月某日,在得到当事双方同意调解的意见后,调解员将李某和常某等人召集在调委会,展开调解。调解正式开始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调解的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李某认为,养猪场的污水并非直接排放至河道,下雨或污水量大时,才会溢出污粪池,而流至河道的污水经过河水的稀释,不至于对河水造成污染。李某同时提出,现在农村每家均安装有自来水管道,大家均使用自来水做饭生活,河水即便有点杂质,也不会影响到村民的正常生活,对居民所言污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说法表示质疑。

常某等人则认为,养猪污水含有大量的氮和磷,如果氮和磷被排入水体,则会污染水体且容易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且目前部分居民家中自来水管道出现破裂,暂未维修,导致多户家庭停水,村民只能前往水井取水用以日常生活。此外,村民养殖的牲畜也会前往该段河道饮水,被污染的井水、河水会对村民、牲畜的健康造成损害。常某等人主张,李某应该改进养猪场污水排放设施,并对居民做出一定的损害赔偿。

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后,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作为相邻权人,李某的养猪场所产生的污水已影响到附近居民及饲养牲畜的日常饮水和生活环境,特别是污水内含有大量细菌和微量元素,会对下游河道水质造成一定影响,所以常某等人有权请求李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双方当事人听后,均表示赞同。 

随后,调解员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指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李某的养猪场仅修建了污粪池,并未按规定修建专业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所以才导致猪粪污水外泄,污染了河道、井水,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调解员询问刘某后得知,其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养殖场污水,遂告知刘某,根据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的规定,若其不重视污染问题,不及时做好污水管理,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关停养殖场。李某听后,终于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并感谢调解员及时提醒,愿意重新修缮污水处理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随后,调解员从情理出发,劝解常某等人换位思考,李某并非故意要污染环境,只是由于知识水平有限,对污水的治理缺乏系统认识,希望他们在提出赔偿的同时,考虑到污染程度不高、波及范围不大的现实,按照合理损失进行索赔。

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就李某向居民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并依照法律规定在2个月内完成养殖场排污整改的调解方案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 李某按相关规定于2个月内完成养殖场畜禽废渣贮存和排污设施整改,并保证养猪场粪便污水今后不会再流入河道;

2. 李某向居民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居民协同李某对河水和井水的污染进行治理;

3. 本案所涉及的损害赔偿费用,当场一次性付清,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李某一次性向常某等人支付损害赔偿费用30000元。后经调解员回访和实地查看,李某已完成养殖场畜禽废渣贮存和排污设施整改,目前正积极向相关部门报告备案,常某等村民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畜禽废渣外泄而引发的环境污染纠纷。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养殖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且双方沟通不畅,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对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规定,再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调解方案,既保障了附近群众利益,也维护了养殖场主的利益,由于调解思路明确,调解方法得当,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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