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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法律援助处对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60°c 2024-04-22
导读: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莫某某和苏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平台镇开赌场,莫某某负责望风,或有时负责发牌,赌场开设10日过程中抽水渔利6640元,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0日,莫某某和苏某某等人在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平台镇开赌场,莫某某负责望风,或有时负责发牌,赌场开设10日过程中抽水渔利6640元,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

郁南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莫某某属于未成年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4日通知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莫某某提供辩护。2021年1月5日,郁南县法律援助处指派钟燕嫦律师担任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于2021年1月7日到郁南县人民检察院阅卷,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认定莫某某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证言、同案人及嫌疑人莫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承办律师于2021年1月8日会见了莫某某。会见中,承办律师向莫某某核实其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着重核实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是否认罪等。

2021年2月2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举行了关于莫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听证会,听证会有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承办律师和检察院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参加。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陈述案情经过后,承办律师结合阅卷和会见的情况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只是听从别人安排参与了开设赌场,仅负责把风,起帮助作用,未参与赌场资金管理,其他人也不是他安排和负责管理的,且赌场只是开设了十天,社会危害不大,应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020年1月20日,莫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被当地派出所警告后,莫某某等人结束赌场,莫某某离开郁南县外出打工。2020年11月15日,派出所通知莫某某母亲劝说儿子回来投案,2020年11月16日,莫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主动到郁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莫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能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对未成年人犯罪应“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年纪尚轻,正处青春期,认识能力、分辨能力较差,加上欠缺法律知识,一时无法分辨行为的好坏才导致本案发生。经教育,莫某某能清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其不起诉亦能体会到社会的宽容,有利于其个人的长远发展,这也正是国家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所期望达到的目的。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亦有自首情节,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听证人员经讨论一致认为郁南县人民检察院应对莫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意见。听证会后,检察院未及时作出决定书,承办律师经向承办检察官了解,得知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时,担心对莫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莫某某不能彻底认识到自己错误而又有违法行为,故未作出决定书。承办律师于是对莫某某及其母亲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莫某某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和莫某某及其母亲到检察机关,由莫某某承诺不会再做出违法行为,其母亲承诺会加强关心教育,配合好司法机关,保证莫某某改过自新。

2021年8月10日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郁检未附〔2021〕X号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2月10日止。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案件。本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挽救为主的方针。承办律师积极行使辩护权,指出受援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取得了理想的辩护结果。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公诉机关积极听取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以听证的方式听取了各方的意见,依法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从根本上实现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司法概念,节约了司法资源,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实现了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目标。

对未成年而言,本案的案件结果对其人生成长也敲响了警钟。人生只有一次,走的每一步都对往后的生活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辩护人积极辩护,取得了不起诉的结果,同时为未成年人赢得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亦引起了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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