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欧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添加了初中生黄某某(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为2007年6月5日)为微信好友,二人于2020年8月底正式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8月31日,欧某某在黄某某家吃饭时,听其母亲讲到黄某某刚满13周岁。2020年9月中旬,黄某某因与父母发生矛盾离家出走,与欧某某一起在外打工和同居。2020年11月19日,黄某某与欧某某自愿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黄某某怀孕。黄某某父母知晓其怀孕后,于2021年8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数日后带黄某某到医院手术终止妊娠。经鉴定,欧某某血卡所属个体与黄某某胎儿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
2021年8月6日,欧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配合调查,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1月29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惠城区检未刑诉〔2021〕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强奸罪,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欧某某明知被害人黄某某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欧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人民法院判处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还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欧某某从重处罚,并判令其赔偿黄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74655.32元。
由于欧某某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委托辩护人,惠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10日通知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欧某某提供辩护。惠城区法律援助处于2021年12月13日指派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陈少挺律师担任被告人欧某某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惠城区人民法院阅卷。随后在会见欧某某的过程中,根据阅卷情况重点询问了其和黄某某准确的出生日期、双方的感情基础、发生性关系的时间节点以及其对女方年龄的主观认知情况等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欧某某表示其与黄某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很好,愿意赔偿黄某某因怀孕引产造成的经济损失,对于其他定罪量刑的问题,其陈述与在案证据基本相符。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还对欧某某进行了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促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和卸下涉罪的心理包袱。完成阅卷和会见工作后,承办律师初步认为本案的辩护方向,应当是促成欧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案件出现新的量刑情节为由,说服人民法院对欧某某适用缓刑。
随后,承办律师及时联系了欧某某父亲商谈民事赔偿事宜。欧某某父亲一开始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满足被害人一方的赔偿要求。承办律师向欧某某父亲耐心地解释了赔偿谅解情节对欧某某在刑事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方式适用方面的重要意义,并表示愿意协助其与黄某某父母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和解。经过承办律师的释法说理,欧某某父亲最终同意筹措资金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在沟通完民事赔偿事宜后,欧某某父亲又向承办律师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案件信息:在欧某某涉罪被羁押后,被害人黄某某努力想要挽救欧某某,曾向其声称自己的实际出生日期比户口本登记的早一年,并向其发送过两张医学出生证明图片,其由于法律知识浅薄,之前并未对该情况予以重视。这一关键信息让承办律师为之一振。经查看两张医学出生证明图片,承办律师发现其中一张出生证明与黄某某户口本登记的各项信息相符,另一张出生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与黄某某姓名有一字不同,出生日期则为2006年6月5日,正好比黄某某户口本登记的出生日期早一年。在案证据显示黄某某并无姐妹,因此承办律师判断黄某某所述可能属实。为慎重起见,承办律师要求欧某某父亲提供其与黄某某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一步确认欧某某父亲和黄某某二人陈述的真实性。
2021年12月20日,承办律师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案件延期审理申请书及调查取证申请书,并附上两张医学出生证明图片和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线索。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申请书中请求人民法院向被害人及其父母调取两份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向出生证明的签发机构调取被害人出生的原始档案资料,以及向被害人父母收集证人证言。收到承办律师的申请书后,惠城区人民法院将相关情况反映给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尽管案件证据出现变化,欧某某的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其造成未成年人黄某某怀孕引产是不争的事实,为减少社会对抗,从根源上化解双方家庭的矛盾,承办律师同步开展了对双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在调解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对双方家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一方面让双方家长充分认识到自身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让女方家长深入了解男方家庭的窘困以及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意义。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互谅互让,一致同意由欧某某父母赔偿黄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某及其父母对欧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随后,承办律师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起草了《和解协议书》,双方签署了该协议。
之后,承办律师将双方达成和解的情况告知了案件的公诉人,并向其陈述以下法律意见:1.本案有新证据证明黄某某与欧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可能已满十四周岁,先前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如经补充调查无法确定黄某某的真实年龄,应对欧某某撤回起诉;2.若查证黄某某在与欧某某发生性关系时确属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也应充分考虑双方系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且欧某某具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多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将原量刑建议的刑罚执行方式调整为缓刑,以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向保护原则。
2021年12月29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同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欧某某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次日作出(2021)粤1302刑初21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撤诉。2022年1月28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惠城区检未刑不诉(2022)X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认定欧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至此,欧某某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恋爱中的少男少女偷食禁果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中折射出社会、学校以及家庭在未成年人教育和监管方面存在的疏忽与漏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严格遵循前述法律规定的方针与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并主动联系被告人的监护人沟通案情,努力为被告人争取获得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在从被告人父亲处得知影响本案定罪的证据线索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并主动与公诉人交流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帮助被告人重获人身自由、重回人生正轨。同时,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仅着眼于案件的法律效果,还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力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过释法说理,积极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强化双方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意识,并消除双方家长的对抗情绪,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援助服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