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州与魏某方系堂兄弟,两家原本居住在同一木房子里。1999年,魏某州家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拆除原老房子,搬到距离原房屋约50米远的侧下方另行修建房屋。在魏某方房屋及猪圈的北面,有一条连接寨邻和后面土地的历史通行道路。大约十几年前,魏某方家在道路北面修建了牛圈,并将猪圈和牛圈之间的历史通行道路用铁门锁住,不允许通行。在牛圈北面另行开辟一条新的道路,供行人通行,该路至今仍为泥巴路。2021年10月23日,魏某州在去挖红薯时,因道路湿滑,于是魏某州用锄头在路上挖了几锄防滑,魏某方就以魏某州在其房屋边上乱挖为由,将后面开辟的通行道路用木头等杂物堆砌,不允许所有人通行。魏某州家在北面种植了约两亩的红薯,现正值挖红薯季节,魏某州又圈养了十多头猪,挖红薯迫在眉睫。魏某方用铁门锁住原历史通行道路,用木头堆放在新路上,导致魏某州无路通行,无法去挖红薯。魏某州曾多次向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魏某方均拒绝调解。
为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2021年11月9日,魏某州到贵州省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魏某州因系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决定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信重律师事务所李某琴律师、黄某琴实习律师承办。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接待魏某州并开展如下工作:(一)了解案情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二)查看了相关证据和纠纷前期处理情况;(三)到余庆县某村查看现场通行、堵塞情况;(四)到某村村民委员会了解相关情况、调取案件相关资料;(五)书写诉状后到魏某州家中找受援人确认签字后到余庆县人民法院立案。
2021年12月8日,余庆县人民法院龙溪法庭巡回法庭在某村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余庆县大乌江镇关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大乌江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告知书》、当地村民出具的《证明》及《证实》、现场图及照片等书面证据,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
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均能充分证明被告用木头等杂物堵住的道路是历史通行道路。最初一直行走的道路是被告用铁门锁住的道路,十余年前,因魏某方家修建牛圈,占用了原通行道路,为了便于邻里通行,于是魏某方另行开辟了争议道路用于寨邻与后面土地的通行,十余年来寨邻一直从魏某方开辟的道路通行,由此可以看出,魏某方用木头等杂物堵塞的道路是历史通行道路,也是连接邻里与后面山林、土地的纽带。(二)魏某方堵塞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寨邻的通行。十余年来魏某州一直从魏某方堵塞的道路到后面土地种植,现正值红薯收获的季节,魏某州为了防滑,在路上用锄头挖了几步步梯,魏某方却以魏某州在魏某方家房前屋后乱挖为由,用木头等杂物将该通行道路堵塞,魏某州曾多次向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魏某方均拒绝调解,魏某州为了挖红薯,只能通过自己家及邻里家的田里通行去挖红薯。魏某方用杂物堵塞道路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魏某州的通行。(三)在牛圈北面铺设了一条通道以供通行,该通道虽有魏某方铺设,但是其用于替代原历史通道而另行铺设的道路,且至今已铺设多年,魏某州及当地部分村民多年来经过该通道耕种土地,形成长期稳定通行的事实,该通行状态应受保护,无论是否还有其他道路可供通行,任何一方也不得擅自堵塞已有道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一)魏某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移除堆放在其牛圈北面通行道路上的木头及杂物,恢复道路正常通行。(二)案件受理费30元由魏某方负担。
魏某方因不服余庆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于2021年12月22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魏某州再次向余庆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继续指派李某琴律师、黄某琴实习律师承办。承办人接到指派后,接待了魏某州,了解情况,仔细阅读、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及上诉状,书写答辩状经魏某州签字确认后提交给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通过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认为:魏某州提供的大乌江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魏某方因修建畜圈将原历史通行道路占用后,在紧邻畜圈北面开辟本案诉争道路供村民通行的事实。一方面,魏某州及当地部分村民多年来通过该道路到达耕种的土地,形成了长期稳定通行的事实,且该道路相较其他道路而言更具有便利性。另一方面,根据本院勘察现场情况,虽然另有两条道路可通行,但其中一条是魏某州屋后的道路,已经复垦为土地,通行条件差,且其他村民无法自由通行;另一条为硬化的主路,但从该主路到村民耕管土地需经过他人果林,通行亦不方便。魏某方堵塞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侵害了魏某州等村民的相邻通行权利,依法驳回上诉人魏某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于2022年6月16日承办人继续为受援人魏某州代书了《强制执行申请书》,该案已执行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相邻关系土地使用和通行受阻的农村典型纠纷案件,是农村易激化矛盾、易引发治安事件的普遍问题。本案中魏某方不尊重事实、不积极解决问题、不顾及同胞兄弟利益、不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是造成矛盾的主要原因,魏某州是73周岁的老年人,家庭困难,属于典型社会弱势群体,承办人员立足案情实际,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张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决魏某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移除堆放在其牛圈北面通行道路上的木头及杂物,恢复道路正常通行。此案在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努力下,依法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也普及了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