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了某牌家居公司四号车间、三号成品仓水电安装工程,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金额为669000元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进场施工后,某牌家居公司向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00700元;按施工图纸完成施工后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00700元;完成验收及整改后支付第三期工程款234150元;验收合格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支付第四期工程款33450元。2019年6月1日,本案原告麦某某等23名劳动者由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聘请,并在该涉案工程的工地里工作至2019年9月30日完工。该工程于2019年9月30日完工后由某牌家居公司投入使用至今。
因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拖欠麦某某、朱某某等23人工资差额合计330993.8元,协商无果后,麦某某、朱某某等23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20年5月27日,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三劳人仲案字(2020)6X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协装饰工程公司需在三日内支付麦某某、朱某某等23人工资差额合计330993.8元,某牌家居公司在200700元范围内对上述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劳动仲裁裁决后,某牌家居公司不服,起诉至三水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某牌家居公司不需要对某协装饰工程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过三水区人民法院西南法庭庭前调解,法官认为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某牌家居公司应当承担垫付工资责任,法官告知某牌家居公司起诉并无意义,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9月中旬,某牌家居公司遂撤回起诉。因此,2020年10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2020年11月30日麦某某等23人向三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某牌家居公司虽然向麦某某等23人支付了工资200700元,但是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拒绝支付剩下的130293.80元。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某协装饰工程公司人民币13214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物。但由于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已停止正常经营,法院在此后半年内都无法扣划到相应存款或财产。2021年5月19日,三水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年有余,但劳动者们仍然未能收回全部劳动报酬。因案件暂时未能得到全部执行,工人们的血汗钱无法得到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麦某某等23人于2021年10月28日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佛山市三水区法律援助处仔细审查了麦某某等23人的材料和诉求,认为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10月30日指派了广东翔途律师事务所的彭国强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马上代写了要求追加某协装饰工程公司两位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文书,并于2021年11月7日递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追加被执行人工作未取得效果。
2021年12月底,在研究案情的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某牌家居公司仅仅支付了某协装饰工程公司第一、第二期工程款,尚拖欠第三、第四期工程款未支付。某牌家居公司称因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没有开具发票和部分价值约几万元的工程当时未完工,认为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余下第三、四期工程款充作违约金,不愿意再支付余款。某协装饰工程公司也一直怠于行使权利,未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索某牌家居公司拖欠的债务。三水区法律援助处和承办律师一致认为,可以以此为切入点,由麦某某等23人以代位权诉讼形式向某牌家居公司主张权利,以求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535条,某牌家居公司理应对某协装饰工程公司的工资债务在未支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另外根据《民法典》第58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违约金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某牌家居公司在与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来往函中以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违约为由,直接将合同未付款金额全部抵作为对方应付的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显失公平,某牌家居公司应当履行代位支付工资义务。
于是,承办律师迅速与员工代表沟通,制作文书,于2022年1月6日向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牌家居公司依法代替第三人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向麦某某等23人代位清偿劳动报酬,并确认某牌家居公司代替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向麦某某等23人代为清偿劳动报酬后,某牌家居公司可在需要向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进行相同金额扣减。
2022年1月28日,案件经过诉前调解无果,依法进入审判程序。某牌家居公司答辩称其对于原告的诉求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未支付的工程款已经抵作违约金,某牌家居公司已经履行完支付义务。
鉴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过程中,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经营,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负责人一直采取不出现不理会的消极态度。承办律师敏感地预测到,如果第三人某协装饰工程公司不出庭的话,法院将不能直接认定某牌家居公司拖欠某协装饰工程公司的工程款数额,甚至要进入漫长的鉴定阶段乃至二审程序,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群体纠纷难以及时化解。再三思量后,承办律师决定积极配合法院寻求促成三方和解结案。
2022年3月中,在开庭前,承办律师和承办法官积极沟通,法官也提出应尽可能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力保障劳动者及时收到劳动报酬。
2022年3月29日上午法庭开庭当日,承办律师按照规定时间到庭,员工代表因疫情原因未能到庭。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负责人仍然持消极态度,以正在开车等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组织进行调解,承办律师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最大的诚意,请某牌家居公司设身处地体谅弱势群体的艰难,实事求是处理问题,从而打消了某牌家居公司代理人对抗到底的心理,随后某牌家居公司代理人向其公司领导请示后表示愿意调解。之后某牌家居公司提出,要求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在某牌家居公司支付完案涉工人工资后,放弃其所有收款权利。同时,由于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并没有在三水区进行工程税务登记,一时之间难以开具发票,存在某牌家居公司无法入账等问题。据此,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是否到庭进行表态成为了最终能否达成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
2022年3月29日上午9点40分,承办律师和三水区人民法院商议,并建议将案件转为网上开庭,以求让某协装饰工程公司找不到无法到庭的理由。承办法官表示同意,当日10点,书记员当即转换为网上开庭程序,督促某协装饰工程公司办好了网上开庭手续,并耐心引导某协装饰工程公司负责人和其他股东电话进行商量。当日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循循善诱,分析利弊,承办律师也和工人代表电话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说服他们适当让步。最终,三方依法在网上庭审中一致达成协议并按照电子签名程序网签了协议,约定某牌家居公司开发票的税费由23名工人分担,某牌家居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代位支付全部工人工资114807.6元,支付完本次工人工资后,视为已经付清了某协装饰工程公司的欠款等,三方互不追究。法院出具了案号是(2022)粤0607民初101X-101X、101X-103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协议。
2022年4月30日,某牌家居公司全部款项已经按时支付完毕,至止,麦某某等23人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顺利结案。
【案件点评】本案被执行人某协装饰工程公司一直怠于行使权利,未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索某牌家居公司拖欠的债务。承办律师以此为切入点,提出由麦某某等23人以代位权诉讼形式向某牌家居公司主张权利,以求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见,为本案的最终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要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农民工真正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在案件可能出现缺席审判,导致三方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主动提出网上开庭的建议,让第三人无法出庭的理由于法无据,从而为后续的有效调解奠定了基础,大大节省了司法程序的时间。
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手段。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劳动者们沟通,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前提下,指导劳动者适当让步,以求为劳动者们争取尽快拿到欠款,使得调解顺利完成,助力执行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