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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杜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93°c 2024-04-15
导读:杜某年近70岁,婚后杜某与其丈夫育一子二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杜某在1987年-2014年外出打工期间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其丈夫也在1998年已去世),2014年杜某回家后与儿子李某某一起居住,由于年老体弱,生病住院开支增大,2020年6月出院后儿子李某某不同意与杜某一起居住,也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引发家庭矛调纠纷,村镇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

杜某年近70岁,婚后杜某与其丈夫育一子二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杜某在1987年-2014年外出打工期间与家人没有任何联系(其丈夫也在1998年已去世),2014年杜某回家后与儿子李某某一起居住,由于年老体弱,生病住院开支增大,2020年6月出院后儿子李某某不同意与杜某一起居住,也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引发家庭矛调纠纷,村镇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杜某来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杜某已近70岁老年人,属于赡养纠纷,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73号)文件规定,杜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衢州市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郑红霞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杜某了解案件情况,在谈话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看似简单的赡养纠纷,其中涉及家庭矛盾却错综复杂,难点争议点较多。为此,承办人与杜某进行了沟通,决定就相关争议焦点事实到村镇组织进行调查了解。

杜某所在的村是衢江区一个边缘的贫困山区村,承办人进村找到村网格员、村调解员、村干部了解情况,得知杜某在1987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合,在三个孩子(长女17岁、儿子15岁、次女11岁)尚未成年时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家里人联系,家人多次寻找均不知下落。其丈夫1998年去世临终想见杜某也不知音信,家人都以为杜某已不在人世。2014年杜某突然出现在其胞弟家,其弟联系杜某子女由杜某儿子李某某将杜某户口落实登记,与儿子李某某一起居住生活,2015年春节过后杜某又继续外出打工,直至2017年因儿子李某某建房需要,要求杜某回家帮助料理家务,之后杜某一直随儿子李某某居住生活。

杜某在2020年端午节前生病住进了医院,因儿子李某某不愿意一人承担杜某医疗费,找舅舅商量解决医疗费事情。其舅舅表示,如果不愿意出母亲杜某医疗费,叫李某某将母亲借其造房子的2万元钱给还杜某,于是李某某将钱还给了杜某,出院后就将家门锁住不让母亲居住,杜某只有在妹妹家暂时居住,之后多方面协调未果。

在调查中,承办人也找到杜某的大女儿李某了解情况,李某对母亲没有地方居住也表示无奈同情,同时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与想法,李某认为:女儿要赡养父母法律上是应该的,但是杜某家产现在全部由儿子拿走,她表示如果要同样赡养母亲家产也应拿出分,父母房子应该有其份额,母亲应该有一半的份额,再说弟弟建房申请审批时5个人口含母亲在内,理所当然儿子提供母亲居住场所,何况她有家,也要征求丈夫意见,丈夫与家人不同意的话其也很为难。同时承办人还了解到杜某次女已远嫁贵州多年很少与家里联系,生活困难。

承办人通过调查走访收集证据相关证据后明确告知杜某,虽然你不愿向两个女儿索要赡养费,但女儿作为杜某的子女,也负有赡养义务。如果在起诉时不把女儿列为被告,法院在依法查明情况后,也会追加女儿作为被告,但是考虑到小女儿实际情况,你可以放弃对她权利主张,但放弃部分自己将承担。杜某在听取承办人意见后,表示放弃对小女儿诉权。要求儿子提供居住场所及长女与儿子平均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

承办人为杜某代写了民事起诉状,以儿子李某某、女儿李某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判令李某某提供居住场所;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平均分摊原告医药费;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20年9月法院立案受理后,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承办人积极协助调解,但终因两被告都不愿意接受杜某居住,赡养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再加上这期间,被告李某某到李某家与李某丈夫为父母留下一点小财产大打出手,更激化了两被告之间矛盾,杜某居住问题与赡养费就更难协调。在多次调解未果情况下,衢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判。

庭审中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镇村两级组织就杜某赡养问题多次调解,由于被告李某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调解失败;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复印件,证明杜某与丈夫在村里建有房产,由被告李某某卖给他人事实。鉴于原被告关系僵化,不适宜一起生活居住,承办人在征求杜某意见后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第1067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杜某作为农村妇女无退休工资,现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村中无住房,其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承担赡养义务。2、由两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含本村租房费)及各承担50%医疗费合情合理合法。现杜某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依据浙江省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情况,及现原告生活需要、疾病治疗、被告经济承受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赡养费,于法有据。3、子女赡养父母的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前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大力倡导的道德风尚。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杜某赡养费400元(含住房费用),按月支付月底付清。二被告各承担30%杜某医药费;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均担。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赡养纠纷案件,其中涵盖了赡养、婚姻、继承等复杂的法律关系。赡养纠纷往往是家庭矛调错综复杂难以调和,且原被告之间、被告与被告之间又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本案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从家庭矛盾起因和积累过程进行深入剖析,从案件的关键点着手,做很多细致的工作。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受援人大部分诉求,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杜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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