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2012年6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23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罪犯刘某自入监以来,表现较好。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及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先后获得三次减刑,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7月16日。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服从管教,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获得监狱表扬八次。根据罪犯刘某的日常改造表现,综合罪犯刘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北新泾监狱四监区主管民警于2021年11月30日对罪犯刘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刘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间隔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刘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21年12月3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刘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刘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及时予以公开,并由专职办案民警制作报请减刑案卷,监区于2021年12月8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刘某报请减刑四个月,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之后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件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1年12月1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刘某予以减刑四个月的建议,并将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2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该犯报请减刑四个月,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22年1月14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沪检沪西执捡减(假)意[2022]Z37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刘某符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法定条件。
2022年1月24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刘某依法减刑四个月。监狱将罪犯刘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受到执行机关八次表扬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22)沪01刑更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刘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