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女,1989年6月22日生,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何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何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20年9月1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0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琼山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罪犯何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何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何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该犯在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共考核25个月,累计获表扬奖励4个。该犯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何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1月4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经审查认为,罪犯何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能够如实、具体的反映罪犯何某本次减刑考验期内的改造表现,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提请的减刑意见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五个月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1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何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22年11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何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何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决定提请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