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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仲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78°c 2024-04-03
导读:罪犯仲某某,女,1986年5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仲某某,女,1986年5月出生,辽宁省海城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7日被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日交付辽宁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11月15日。该犯于2019年11月14日调入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提请。2021年5月25日,依照减刑相关规定,辽宁省第二女子监狱四监区召开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仲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仲某某的改造表现认为:仲某某在服刑 期间能认罪悔罪,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严把握,因此监区建议对仲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会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8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连同监区报送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9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意拟对仲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人民检察院审查。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9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罪犯仲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9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仲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仲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1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仲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裁定对罪犯仲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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