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某,男,1999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人,因犯放火罪被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24日交付广东省阳春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1年6月17日,广东省阳春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提请罪犯叶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研究认为叶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考核总分1963分,表扬3个,分别是:2020年8月获得表扬,2020年12月获得表扬,2021年4月获得表扬;无扣分,总体表现较好,无财产性判项,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规定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异议。
2021年7月6日,广东省阳春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该犯减刑案件,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依法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按规定形成建议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广东省阳春监狱三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广东省阳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广东省阳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广东省阳春监狱三监区认定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21年8月4日,广东省阳春监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叶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叶某某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次考核期间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评审会后形成提请榜公示五个工作日,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广东省阳江市检察院征求意见。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罪犯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广东省阳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叶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8月24日广东省阳春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叶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叶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9月30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