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2021年5月份在被告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处工作。2021年6月2日,卢某接受分公司安排安装消防设备时,从脚手架上掉下来摔伤,受伤后花费医药费等1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卢某及其亲属多次与被告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烟台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
2021年11月24日,卢某向山东省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卢某的法律援助请求后,审查了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和案件初步证据,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指派海阳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徐永国代理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会见了当事人并告知卢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整理了如下证据:1.法院诉讼费发票一份,证明案件受理费为1400元。2.两被告企业信息,证明两被告主体资格及总分公司关系。3.卢某与被告负责人的电话录音一份,证明卢某在被告分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4.证人证言一份及证人身份证明,进一步证明卢某在被告分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的案件事实。5.卢某就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护理人证明等书证若干份,证明卢某因提供劳务受伤后的各项合理损失。
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承办人发表代理意见:1.根据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及与被告负责人之间的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并且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发生事故后,原告及其亲属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两被告为总分公司关系,因此原告有权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原告系在提供劳务时不慎摔伤,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本身仅是未能高度注意安全义务,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到90%为宜。3.原告提供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诊断书、护理人员身份证及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的各项具体损失的项目及数额。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协商确认卢某因摔伤致残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时间100天,护理时间60天,营养期为30日,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赔偿原告卢某各项损失14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13万元,于2022年6月1日前付4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9万元,若被告山东某消防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卢涛有权要求被告山东某消防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按照赔偿总额156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被告山东某消防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消防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本案法援律师结合受援人实际情况,针对受援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就医等相关费用,扎实准备证据应诉,同时积极联系调解,在减轻受用人诉累的同时,有效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