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往返于博乐市辖区商店从事商店、超市内小吃供应工作。2022年3月至7月期间,朱某某在无力偿还外债且没有能力向商店提供香烟的情况下,向多家商店、超市老板谎称可以订购、倒售香烟,要求被害人先支付烟款,骗取刘某某等10名被害人。至审判阶段,被告人朱某某退还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代理意见】总体而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退赔退赃、已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从宽的量刑情节,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主动的认罪认罚。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表现较好;案发时年纪较轻,社会阅历尚浅,实属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经济窘困、生活所迫。
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可知,朱某某之所以萌发诈骗动机,主要意愿就是为了偿还之前做生意欠下的合法债务,原本是想拆东墙补西墙,为了履行欠债还钱的基本民事义务。虽然其行为构成犯罪,应收处罚,但相较于其他财产犯罪案件中好逸恶劳、奢靡挥霍型的非法占有而言,朱某某的犯罪动机,还算是可以理解,确实属于疫情时代经济窘困、生活所迫。如果朱某某甘心做个不诚信的老赖,不认账或欠账不还,顶多受到民事制裁,可能本案就不会发生;如果朱某某能够以更加理性、合法的方式处理民事债务,可能也不会出现今天的局面。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朱某某本性纯良,想做个好人,加之年纪较轻,社会阅历尚浅,在经济窘困的情况下一时糊涂才犯下了罪。这一点,从朱某某是初犯就可以印证。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
案发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乃至当前的审判阶段,被告人朱某某都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切实认识到了自己的罪恶。因为本次犯罪,母亲担心成疾,妻子闹了离婚,两岁的女儿也归前妻抚养,真可谓教训惨痛、代价巨大。朱某某自2014年来到博乐,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始终吃苦耐劳,从事辛苦的物流运输行业,靠自己的勤劳成家生子、赡养父母,作为独生子,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作为父亲,年幼可爱的女儿需要抚养,可谓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夹心层、顶梁柱,身上责任重大。同时,这些年来,朱某某为人友善、邻里和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无生活恶习或不良嗜好,无暴力倾向。在本案中的受害人,也都是朱某某的老客户,也正是基于对朱某某的信任才上当受骗,这也能够体现出朱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不是个坏人。无论是案发前还是案发后,朱某某始终都没有停止勤劳的工作,这与其他侵财案件中被告人好逸恶劳、奢靡享乐的表现完全不同。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朱某某更是马不停蹄的日夜奔波,用辛勤的汗水,来洗刷犯下的错误,来挣得用于退赔的资金,用实际行动努力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用良好的现实表现,获得所居住社区干部、群众的接纳和认可。
综合考虑朱某某的种种表现,完全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使用条件,故建议法庭对朱某某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以促进朱某某尽快回归社会生活,在社会劳动中抚养家庭、回报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切实实现刑法打击犯罪、治病救人的立法本意和初衷;切实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结合。
【判决结果】博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做出(2022)新270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裁判文书】博乐市人民法院(2022)新2701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博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取得大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结语和建议】案发后,被告人对构成犯罪、定罪量刑无异议;其主动委托辩护律师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能够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为其争取缓刑,以便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承担养家糊口的重任。
关于缓刑适用问题,《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有利量刑情节:通过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积极退赔退赃并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次案发是首犯、初犯,犯罪动机单纯、生活所迫、无奢靡消费,家中独子、老人需照顾等等。在诸多有利量刑情节中,最关键的情节为认罪认罚。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是其能够获得适用缓刑机会的关键因素,本案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现实体现。
掩卷沉思,本案被告人诈骗行为毫无疑问是错误的,但其能够迷途知返也值得称道。虽然大的经济环境可能会对社会个体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但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份子,我们一定要坚守本分,不能随波逐流,更不能人云亦云,而是要坚守初心,明辨是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做出违背道德伦理和法治精神的错误行为。本案判决,即实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制裁效果,也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初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