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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孟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92°c 2024-03-27
导读:孟某,自1988年起在淇县某公司工作,为全民所有合同制工人,1993年12月调入河南省某银行淇县支行(以下简称淇县某银行)工作。孟某在职时,淇县某银行以系统内统筹形式统一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孟某被裁员,当年又被招用至2003年底。2004年1月1日,淇县某银行又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孟某工作至2006年秋。
【案情简介】

孟某,自1988年起在淇县某公司工作,为全民所有合同制工人,1993年12月调入河南省某银行淇县支行(以下简称淇县某银行)工作。孟某在职时,淇县某银行以系统内统筹形式统一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1998年孟某被裁员,当年又被招用至2003年底。2004年1月1日,淇县某银行又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孟某工作至2006年秋。

孟某于2020年2月22日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孟某到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没有孟某的养老保险档案,不能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此时,孟某方知自己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险权利被侵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1月19日,孟某向淇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淇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受理并依法指派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昭国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孟某了解情况,告知孟某不宜要求淇县某银行缴纳或支付养老保险,而应要求其赔偿养老保险经济损失,该类损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孟某对此表示认可。承办律师梳理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一是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是孟某的养老保险损失如何确定;三是淇县某银行是否应当对孟某的养老保险损失负责。养老保险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为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孟某本应符合领取条件,故承办律师首先向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了淇县人均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解决了确定孟某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从裁判文书网调取查阅了相关案例作为支撑。

2021年3月3日和8月25日,本案两次开庭审理,庭审围绕以下四个焦点进行法庭调查:(一)本案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二)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三)孟某的养老保险损失如何确定;(四)造成孟某损失的原因。

淇县某银行认为:(一)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应为1998年,该时间为淇县某银行清退孟某的时间,此时孟某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社会保险统筹账户需要自行办理分立并建立个人账户,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至今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孟某要求赔偿养老保险损失,人民法院受理的前提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者缺一不可。而孟某认可淇县某银行当时为孟某办理并缴纳了统筹社会保险,所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三)孟某的养老金损失应根据孟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缴费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确定,不能按照平均养老保险金的数额确定;(四)孟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淇县某银行无责任。

承办律师主要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一)养老保险机构没有原告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和记录,同时也不能按照政策进行补办,应当视为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这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二)原告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是在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去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即2020年2月份原告方知被告将其档案丢失。被告1998年裁员时清退原告,但马上又招用原告为打字员至2003年,原告不可能认为自己从1998年起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由于在银行系统养老保险改革时,被告没有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人的养老保险移交给地方养老保险机构,才导致养老保险机构没有原告的投保账户。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起始日期应当从2020年2月份开始计算;(三)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18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淇县某银行养老保险费用由本系统统筹的情况说明,证明了从1994年1月起淇县某银行的固定职工(全民工)、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发放均由本系统的统筹机构负责和管理,不在淇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该说明可以证实孟某到淇县某银行上班时,银行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在本系统内,而不是在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后来,银行系统进行社保改革,又将职工的社会保险移交地方,而淇县某银行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将孟某养老账户进行移交,还丢失了孟某的档案,孟某无法享受养老金的责任在淇县某银行;(四)原告在淇县某公司工作时的视同缴费年限加上在被告处的工作缴费年限已满十五年,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孟某知悉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是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去办退休之时,起诉不超诉讼时效;因孟某应当享受的养老金数额无法确定,故参照淇县退休职工平均养老保险金标准计算,判决淇县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孟某2020年3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金损失22448.9元,淇县某银行从2021年1月起至法定的孟某停止领取养老金条件成就之日止,按淇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的人均月基本养老保险金标准赔偿孟某基本养老保险金损失,每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当年数额。

一审判决送达后,淇县某银行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了淇县某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之后,淇县某银行应向孟某支付的2020年3月至12月基本养老赔偿金很快支付到位,孟某对法律援助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实质上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受援人孟某社保档案被丢失,无法查明缴费基数情况,无法补缴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需要法律援助介入帮助维权。承办律师针对案件的焦点难点,科学确定诉讼请求,积极取证,并依据案件基本事实,系统性阐明法律规定和代理意见。最终两级法院均采纳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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