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女,1985年1月出生,原住址甘肃省东乡县。马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4月24日止。2015年12月3日交付XX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17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2月10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9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综合马某某的一贯表现,会议认为马某某认罪服判,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主动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课程,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并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改造积极分子4次,表扬4次,获得积极等次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1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件及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1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过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和案卷相关材料的评审,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3年1月19日,经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同意马某某减刑九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3年1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马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完整,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2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