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江西省樟树市人,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李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做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2020年6月4日交付江西省赣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8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西省赣西监狱七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李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实际执行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监狱委托江西省樟树市司法局对李某某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樟树市司法局作出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李某某执行社区矫正,据此,会议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因此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假释。
2022年8月1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假释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规定,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书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
2022年8月30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江西省赣西监狱就李某某拟提请假释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司法局人员、特邀代表、旁听人员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检察机关作出“经审查,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未发现提请假释建议不当,同意你监狱提请假释意见”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9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西省宜春新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裁定对李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