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某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被告人汤某某白酒等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2021年3月17日调入德州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0月份,监区警察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经过摸底排查、初审后,提出对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上报监区。2022年11月20日,监区召开集体研究会议,会议综合考察服刑人员汤某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考核分1813分,兑现表扬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参会人员全部同意对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日,监区长组织召开了监区长办公会议,对监区集体研究提出的对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进行审核,参会人员全部同意对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公示2个工作日,且公示期间无异议。
公示期结束后,监区将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材料报相关科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随后将所有材料报至刑罚执行科,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案件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适当。
2022年12月21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参会人员全部同意对罪犯汤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后,根据相关规定,刑罚执行科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制作《公示》材料,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之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未提出不同意见。
2022年12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一致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意见,决定对罪犯汤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会后,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2023年1月3日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3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罪犯汤某某作出了刑事裁定:对罪犯汤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