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任某某,男,1993年1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二年八个月,刑期起止:2020年11月17日至2023年7月16日,罚金:50000元(已缴纳),追缴50000元(已缴纳),于2021年2月1日送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0月监区提出对任某某拟提请假释,10月9日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作出评估报告,10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长泰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任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任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两次,积极履行财产刑,天津市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出具了任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一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任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建议依法对任某某提请假释。
十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任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任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0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任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未发现对罪犯任某某提请假释活动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任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任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提请任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核,监狱管理解决局刑罚执行科审核同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相关材料第二阶段推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罪犯任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检察意见。刑罚科后将案卷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任某某假释案件立案并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于12月26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对天津市武清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关于任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任某某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