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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某假释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40°c 2024-03-12
导读:罪犯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9日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72年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19日入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广东省乐昌监狱三监区办案警察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李某某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本次考核期共获得表扬4次。同时,李某某能够积极主动地联系家属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履行完毕。因此,监区建议刑罚执行部门对其发函调查评估。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监区提交的拟发函罪犯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并以函件形式委托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当月,李某某所服刑的监区对李某某的罪名、刑期进行审查,并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对李某某适用假释再犯罪危险性进行评估,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综合分析罪犯原犯罪情况及恶习程度、服刑期间现实改造表现、矫正目标实现情况、社区管束条件、社会适应水平和心理测试情况等,经监狱改造评估中心评估,认定其再犯危险性可能为中度危险,建议可以提请假释。

2019年9月12日,经调查评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李某某执行社区矫正。同时根据李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估,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并将相关结果向监狱反馈。

2019年9月20日,乐昌监狱三监区根据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监狱对李某某的改造评估意见以及李某某的考核改造表现等,启动了对罪犯李某某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工作,召开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会议。会议认为李某某在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克服身体疾病,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完财产附加刑,确有悔改表现,经会议讨论决定,拟同意提请罪犯李某某假释,并形成资格榜予以公示。

2019年9月23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讨论后同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的结果,并形成推荐榜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提交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认为,监区提交的罪犯李某某假释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李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假释的建议,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讨论。

2019年11月9日,广东省乐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并邀请驻监人民检察院列席参加。评审会同意将李某某假释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评审会后形成呈报榜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在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假释建议送驻监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驻监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

2019年11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经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将罪犯李某某假释案件提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罪犯李某某积极履行判决财产附加刑,努力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的损失,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提请假释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于2019年12月30日裁定对其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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