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白某某,男,1975年9月14日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镇原县。白某某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起止2019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27日。2020年4月17日调入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4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滨海监狱七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白某某提请减刑案。白某某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通过监狱警察的教育,能够清楚的认识到犯罪给自己及其家人带来的伤害,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分别于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获得监狱级表扬三次的奖励证明(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会议综合白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同意对白某某拟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2年4月11日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白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白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也充分考虑到白某某犯罪的主观情形,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4月17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白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4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白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白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白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天津市滨海监狱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连同检察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通过事实调查和证据材料,认为白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执行机关和检察机关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白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