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因犯强奸、强迫卖淫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2011年1月25日入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13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6年5月20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1月10日经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30年8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中监狱十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评议服刑人员陈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陈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陈某原判刑期及犯罪情节等具体内容,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十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7月7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2022年7月2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审议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作出对陈某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原判无期徒刑罪犯,依据《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该犯在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其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把握。你监在该犯减刑提请幅度上未考虑该项从严情节,建议你监调整对该犯的减刑提请幅度”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2年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的刑罚执行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1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