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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05°c 2024-03-06
导读: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180元依法继续追缴(已履行)。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山西省忻州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非法所得180元依法继续追缴(已履行)。宣判后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9年9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2019年12月26日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2月2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及山西省关于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等相关规定,阳泉第二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赵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赵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当前考核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两次,并全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去徒刑6个月。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评议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提交的案卷材料后,组织监区刑罚执行民警对该批次的减刑案件进行了交叉审查,并组织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对提请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赵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随即将减刑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

2022年4月12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通过拟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将提请减刑罪犯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2年4月20日,经阳泉第二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赵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7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8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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