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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人员赵某某假释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66°c 2024-03-06
导读: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人,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775984.2元,孳息138052.51元,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赵某某,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山西省晋中市人,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775984.2元,孳息138052.51元,刑期自2018年8月9日至2024年3月8日止。于2018年12月6日送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2022年减刑(假释)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山西省太原第二监狱二监区于2022年9月30日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对服刑人员赵某某提请假释事宜。经合议,监区认为赵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2月、2020年8月、2021年5月、2022年1月、2022年8月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经再犯罪风险评估,属低风险;赵某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有监督管理条件,且赵某某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综上所述,赵某某具备假释基本条件。据此,监区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在监区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2022年10月7日,监区将相关案卷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对赵某某提请假释的材料后,组织其他监区刑罚执行民警对赵某某假释案件进行交叉审查后,于10月13日组织刑罚执行科办案民警进行审查,认为赵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具体如下:

1.赵某某自执行之日起至监区提请时间(2022年9月30日)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司法解释规定。

2.赵某某所在监区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该犯入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奖励5次,确有悔改表现。

3.赵某某的再犯罪风险评估得分为27.1分,属于低风险,可视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山西省昔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6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2022)昔矫调评字第101号),评估意见为:建议罪犯赵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22年11月22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赵某某提请假释进行评审,建议对赵某某提请假释。会后,将评审情况在监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2年11月30日出具《征求意见书》,向山西省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未收到异议。

2022年12月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研究,认为赵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赵某某提请假释,并报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23年1月10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罪犯赵某某假释一案。法院认为,赵某某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经再犯罪危险评估为低风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卷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赵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3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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