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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等14人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06°c 2024-03-05
导读:张某某、任某某、时某某等14人分别来自安徽省安庆市,四川省资阳市等地,在天津市宝坻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他们工作年限不等、岗位不同,但是他们2020年6月和7月的工资都被拖欠未发。2020年下半年,张某某等14名工人来到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
【案情简介】

张某某、任某某、时某某等14人分别来自安徽省安庆市,四川省资阳市等地,在天津市宝坻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他们工作年限不等、岗位不同,但是他们2020年6月和7月的工资都被拖欠未发。2020年下半年,张某某等14名工人来到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申请法律援助。

经了解,这是一起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人们曾到宝坻区某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举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调查后,确认工人举报情况属实,但因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人们工资一直未能支付。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为工人们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了法律援助办理手续。同日,法援助中心指派了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张博律师承办此案。张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该案涉及人数较多,且多数农民工因追索劳动报酬情绪较大,为避免事件发酵升级,张律师立即走访了宝坻区某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经过梳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一是14名工人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确定;二是工人们没有欠条、欠付的工资数额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参考工资支付凭证、花名册、工作证、服务证、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凭证进行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结合上述《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工人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确认后,工人工资的具体数额应当由用人单位保管的工资清单进行证明,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工资清单,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张律师为工人们讲解了上述法律规定后,帮助撰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

在等待劳动仲裁部门开庭的这段时间里,14名工人多次找到用人单位,甚至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言语冲突。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张律师多次与本案的14名受援人沟通,希望当事人克制情绪,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张律师的陪同下,14名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在开庭审理前,就本案进行了一次庭外调解。经过张律师耐心的讲解法律规定、不厌其烦的解释和劝导,终于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用人单位在开庭审理前,同意向工人支付2020年6月的工资以暂时缓解工人们的生活困难。而工人们也平复了焦急的心情,同意7月份工资通过仲裁解决。

由于本案开庭审理前,工人们已要到了一个月工资,且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多次表示,公司确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这一点也到了工人的理解。因此,庭审活动进行的很顺利,工人和用人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在调解现场,张律师依法向仲裁员提出如下调解意见:1.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时足额发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不能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拖延发放申请人的劳动报酬。2.申请人体谅被申请人实际经营困难,加之被申请人之前一直是按时发放工资,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延期支付2020年7月工资。3.申请人接受与被申请人之间达成的所有调解内容,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应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以上调解意见得到仲裁部门的采纳。

最终,14位农民工同用人单位达成了仲裁调解协议,仲裁部门当场制作了仲裁调解书,约定用人单位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等14名工人劳动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较为困难,一次性兑现农民工工资存在很大困难,并且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清,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部分受援人的情绪激动,承办人面对这个情况,首先是安抚当事人的情绪,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同时多方收集证据,仔细统计工人人数、工种、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及其被拖欠工资数额,做到人员精准,工资数额精准,法律关系精准,法律服务精准。最终通过承办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充分的庭前准备,案件成功调解,受援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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