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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90°c 2024-03-05
导读:2019年8月,肖某某意欲出售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某号楼1单元202房屋,王某得知此事后主动联系肖某某称其愿为肖某某联系购房人。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肖某某意欲出售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某小区某号楼1单元202房屋,王某得知此事后主动联系肖某某称其愿为肖某某联系购房人。2019年12月初被害人刘某某经陈某介绍与王某联系看房,在看房期间王某虚构事实对刘某某谎称肖某某欲出售的房屋为其自己所有。2019年12月26日王某在肖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与刘某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刘某某购房款13万元,后王某将诈骗非法所得用于赌博挥霍。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王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金,对此王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十堰市茅箭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王某指派辩护律师的通知后,指派该中心李孔银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诈骗案的一审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通过会见被告人王某以及到法院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定性错误,应定合同诈骗罪。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公诉方称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辩护人认为该合同是原合同法和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类型之一且系经济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双方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2、双方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即被害人作为买方向被告人支付购房款及被告人作为卖方向被害人交付房屋。被害人误以为合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向被告人支付了13万元购房款,被害人是基于合同约定支付了钱款以及被告人也是基于合同约定骗取了被害人的钱款;3、尽管被告人谎称自己是房主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但该谎称一直持续到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直至案发前,被告人前期欺骗行为是为签订、履行合同作铺垫。如果被害人在付款前识破了该合同是虚假合同,也绝不会向被告人支付购房款;4、对于被害人来说像买房这样的重大交易,按常理说也是先签合同后付款,被害人正是基于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而陷于错误认识,才依约向被告人支付了购房款,尽管被害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受到了被告人的欺骗,但对于被害人来说像买房这样的重大交易,若不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会支付购房款的;5、被告人为了坐实以假乱真,在合同签订时还找了见证人;被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在合同签订时也找了见证人,这也表明被害人对合同交易的“真实性”信以为真;6、双方口头约定房价款为132000元,因该房屋是小产权房,被害人担心以后会发生纠纷,所以要求在合同中约定房价款为16万元,还让被告人出具16万元的收条,目的是为了若以后发生纠纷,被害人可以依据该合同向被告人多主张一点损失,这也进一步表明被害人对合同交易的“真实性”信以为真。故被害人是基于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才向被告人支付了钱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2021年9月26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没有抗诉、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的一种,也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合同诈骗罪往往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主要诈骗手段,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诈骗形式,因此对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诈骗案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出发,而不再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特别条文优于一般条文的适用规则。本案当中,承办律师通过梳理案情、搜集证据等,认为行为人是通过签订购房合同来实施诈骗的,客观上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张检察机关定性错误,积极发表辩护意见,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相应调减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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