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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与某项目施工单位经济纠纷不予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28°c 2024-03-05
导读:202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某团场供热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工程开始施工,郭某作为工程施工队负责人之一参与其中,并与该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
【案情简介】

2022年,XX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某团场供热系统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工程开始施工,郭某作为工程施工队负责人之一参与其中,并与该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在工程结束施工后,郭某与某项目施工单位发生矛盾。郭某于2022年12月9日至第九师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郭某的讲述及相关材料中,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得知双方存在的矛盾主要是:发包人验收该工程时发现瑕疵,经改正后验收合格,但发包人以此为由扣除部分工程款。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解答:

其一,《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发包人应照约定支付价款。

其二,郭某可收集相关维权证据,通过人民调解、诉讼方式主张发包人归还相关费用。

经审查,九师法律援助中心以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为由,且当事人经济收入稳定不困难,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郭某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经济纠纷,且当事人经济收入稳定不困难,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行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中,依据以上规定,郭某收入稳定,所申请的事项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是九师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郭某非常耐心细致的解答,同时告知他具体的维权方式,最终本案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进行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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