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冯某,男,1969年11月13日生,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9月12日止。2019年3月6日送至西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9月27日调入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0月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黄陵监狱十八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冯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冯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冯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会议评议认为,冯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冯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十八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1月21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会议经审查,认为冯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对冯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减刑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冯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进行公示,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冯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3年1月5日,黄陵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冯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冯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冯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1月17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冯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余刑至2025年1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