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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荞窝监狱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47°c 2024-02-29
导读: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2020年6月1日交付四川省荞窝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2年3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荞窝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态度端正,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3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被判处罚金五十万已履行。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王某某认罪悔罪、监管改造表现、教育和文化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7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经评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过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22年4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报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4月25日,四川省荞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王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罪犯王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5月26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8月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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