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69年11月出生,家住辽宁省鞍山市。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8年6月24日止。于2019年08月27日入辽宁省盘锦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2月10日,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警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件。经查,陈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做到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共获得表扬奖励五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经分监区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2年2月15日,辽宁省盘锦监狱五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分监区呈报的陈某某减刑一案。经研判,陈某某入监以来的服刑改造表现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分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减刑卷宗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针对该犯减刑的实体条件、办理程序、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逐一进行了审查。经查,陈某某所获得的奖励材料均经过分监区、监区、监狱狱政部门逐级呈报审批,奖励材料来源真实有效,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于法院一审判决前履行完毕,并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予以确认。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实体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合议后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3月22日,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陈某某拟提请减刑意见送辽宁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监狱对陈某某提请减刑意见。之后盘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陈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盘锦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2022年6月9日,盘锦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陈某某减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