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义乌市汪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义乌市汪某某与黄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34°c 2024-02-02
导读:汪某某与黄某某均系江西省德兴市某村村民,二人共同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务工。2020年3月,黄某某向汪某某借款1000元,并口头承诺于1年内还清。2021年1月下旬,因黄某某无力偿还债款,其与汪某某达成协议,将其名下一辆汽车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以偿还债款。
【案情简介】

汪某某与黄某某均系江西省德兴市某村村民,二人共同前往浙江省义乌市务工。2020年3月,黄某某向汪某某借款1000元,并口头承诺于1年内还清。2021年1月下旬,因黄某某无力偿还债款,其与汪某某达成协议,将其名下一辆汽车以46000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某以偿还债款。协议约定,过户前汪某某支付购车款30000元,过户后再支付余款16000元。支付前期车款后,黄某某未按照约定交付车辆、过户,汪某某遂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黄某某支付违约金,但汪某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2023年1月中旬,汪某某与黄某某共同赴义乌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立即向汪某某、黄某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经了解,黄某某因无法偿还汪某某借款,遂提议将名下汽车卖给汪某某抵债,汪某某按照约定支付30000元车辆预购款,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之后,汪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黄某某联系办理过户,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也未按照约定将车辆交付给汪某某。汪某某要求黄某某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按照车辆总价三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即15180元。黄某某提出,愿意解除与汪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但无力承担过高违约金。

针对双方诉求,调解员以案释法,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黄某某一再以各种理由拖延汪某某的过户请求,符合当事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汪某某有权解除该车辆买卖合同。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黄某某没有履行交付、过户的义务,已经履行先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汪某某有权要求黄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汪某某和黄某某均对调解员的分析表示认可。

但黄某某提出,15180元的赔偿违约金确实超出其承受范围,希望调解员帮忙居中协调,自己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即不超过8000元进行赔付。了解黄某某新诉求后,调解员继续向双方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所以黄某某事后索要违约金并不妥当,但其可以向黄某某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黄某某的拖延行为虽造成了汪某某一定损失,但损失并未达到合同标的额的三分之一,考虑到黄某某目前虽然已经找到工作,但月收入不足3000元,调解员表示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诉求,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鉴于双方还有同乡身份,建议汪某某顾念同乡之情,适当降低诉求。

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汪某某表示愿意降低诉求,但提出黄某某应一次性归还之前的欠款1000元。黄某某当即应允。对于损失金额的认定,调解员建议,本案中汪某某对于合同标的物的实际需求较低,不如将支付给黄某某的30000元购车款当作借款,按照民间借贷计算利息作为增加的损失金额。汪某某和黄某某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接受,双方协商后,同意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损失。调解员根据2021年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3.85%x4x2=30.8%)算得30000元的借款利息为9240元。结合黄某某目前的经济情况,经调解员多次斡旋,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损失赔偿额降至8000元。

黄某某又提出,一次性支付前期购车款、赔偿损失存在困难,希望汪某某能看在同乡的情面上宽限一段时日。汪某某同意该请求,要求黄某某在5月下旬一次性支付,黄某某应允。最终,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案达成合意,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3年1月中旬,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黄某某、汪某某同意解除汽车买卖合同,黄某某自愿在2023年5月下旬前,一次性支付前期购车款30000元、损失赔偿金8000元。

2.黄某某自愿承诺于协议签订当日,支付汪某某欠款1000元;

3.本协议为签字后生效。协议履行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本案事由向任何一方主张任何权利。

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因买卖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调解员有较为清晰的思路与缜密的逻辑,将纠纷从大化小,从小化无。本案中双方纠纷能够较快妥善化解,得益于以下两点:

一是以法明理,公正公平。调解员针对双方提出的主张,在通过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劝解的情况下,逐渐缩小双方差距,促进双方达成合意。

二是感情换位,达成理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为老乡,也是多年的好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调解员抓住这一点,引导当事人换位考虑,促成一方当事人的理解,最终圆满化解了矛盾。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