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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人员高某某减刑案例

瑞律网整理发布 647°c 2024-01-19
导读: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67年1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2015年8月26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高某某,男,1967年1月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2015年8月26日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33年1月14日止。2015年11月17日交付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2020年11月5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八个月。现刑期至2031年12月1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2年5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眉州监狱四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高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高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态度端正。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四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高某某被判处罚金五千元已执行完毕。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犯高某某进行综合评判,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报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8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满期后,监狱减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8月18日,四川省眉州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高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认为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制作了《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1月23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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