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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作监狱关于服刑人员拉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24°c 2024-01-19
导读:服刑人员拉某,男,生于1992年8月6日,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拉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入甘肃省合作监狱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拉某,男,生于1992年8月6日,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玛曲县。拉某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经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于2016年2月25日入甘肃省合作监狱执行。减刑情况:2018年9月6日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6日经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10月21日,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甘肃省合作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拉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拉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拉某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且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拉某符合减刑条件,会议建议对拉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0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拉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完整、齐全、规范,罪犯拉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拉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拉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拉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依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拉某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拉某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拉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拉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拉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报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拉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和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对拉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 2015年5月28日起至2023年03月27日止)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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