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94年8月3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杨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止。2021年7月7日入上海市吴家洼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10月10日服刑人员杨某某所在监区,以杨某某“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共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无其他财产性判项,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无前科劣迹,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四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杨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2年10月15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2年10月21日,杨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经监区民警集体讨论,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前科劣迹、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社会影响、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交付执行期限、剩余刑期等情况,遂决定拟对杨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经监区公示无异议后,监区于2022年10月25日将杨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1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办理程序符合规定,科室集体讨论后拟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减刑意见,并将杨某某减刑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1月25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经监狱评审委员会各评审委员评审,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一致同意对杨某某报请减刑,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杨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2年12月5日将杨某某的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同意对杨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2022年12月2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仔细审核杨某某的原判案情以及入监后的综合表现,结合监区提供的卷宗材料、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审定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监狱于2022年12月27日将杨某某减刑案件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2023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恰当,予以采纳,裁定对杨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