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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蜀山监狱罪犯付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56°c 2024-01-09
导读:罪犯付某某,1979年10月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因犯盗窃罪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付某某,1979年10月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因犯盗窃罪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其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日止,于2012年9月13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6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二十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付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付某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有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扣减一个月,依法对罪犯付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7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该犯有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8月1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付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9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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