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翟某某,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商丘市,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于2019年4月24日入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6月,罪犯翟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翟某某自入监以来,于2020年2月3日记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一次。
2020年7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永川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翟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翟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各科考试均合格,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1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翟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
2020年7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翟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罪犯翟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罪犯翟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翟某某提请减刑三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永川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罪犯翟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翟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