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相某,1992年7月生,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9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900元及在案600元,发还各被害人。于2017年9月12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7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二十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相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相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相某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相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对罪犯相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二十一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相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相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相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相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22年8月17日对罪犯相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相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相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1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相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法裁定对罪犯相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