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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定县白某甲与宣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01°c 2024-01-04
导读:2019年,阳泉市平定县白某甲(女)与宣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白某乙,孩子随母姓,户口也跟随白某甲。婚后,白某甲与宣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骂,当地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介入调解,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案情简介】

2019年,阳泉市平定县白某甲(女)与宣某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白某乙,孩子随母姓,户口也跟随白某甲。婚后,白某甲与宣某某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打骂,当地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介入调解,但夫妻二人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21年初,白某甲与宣某某再次就白某乙的抚养问题发生纠纷。平定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为此组织了3次调解,均无果。于是,婚调委按照当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五色”分级预警处置规定,将该婚姻家庭纠纷上升相应级别,并转交平定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调委)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

2021年4月,联调委受理该纠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经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白某甲与宣某某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白某乙。白某甲称,2020年8月,其带白某乙回娘家坐月子期间,因白某乙黄疸偏高,白某甲带着白某乙先后到市妇幼医院、省儿童医院和北京儿童医院看病,最终确诊为“先天性胆道闭锁”,白某乙在北京儿童医院做了“葛西手术”,并住院一个多月。住院期间,白某甲一直电话联系宣某某及其家人,得到的答复是帮忙想办法解决治疗问题,却始终不见人影。宣某某称,白某甲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私自给白某乙做胆囊切除手术,未尊重其作为父亲的权利,同时,白某甲将刚出院的白某乙留在宣某某父母处,不尽抚养义务,还曾两次以看孩子名义到宣某某父母家里殴打两位老人,宣某某多次联系白某甲让其把儿子接走,但白某甲逃避作为母亲的责任,拒不接回白某乙。经初步沟通了解,调解员发现白某甲与宣某某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纠纷主要分歧点在于对白某乙的抚养和治病问题上。

调解员就二人协议离婚一事先征询了白某甲的意见。白某甲提出,离婚后白某乙由自己抚养,宣某某需支付其6万元抚养费。白某甲父亲私下向调解员提出,看到白某甲在这段婚姻中痛苦不堪,经与白某甲母亲商量,他们愿意私下筹集4万元,宣某某只需支付2万元,以此结束白某甲与宣某某的婚姻关系。调解员向宣某某说明了该解决方案,宣某某表示同意。然而,在调解员拟订调解协议时,白某甲母亲突然反悔,不同意支付4万元,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鉴于该纠纷经多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双方在言语争吵中多次发生过激行为,宣某某又扬言要报复白某甲及其家人,还曾发生宣某某砸坏白某甲父母家防盗门等危险情况,纠纷有“民转刑”的隐患。在联调委牵头下,立即成立了由联调委、婚调委、派出所、镇民政办、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的调解小组,积极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剖析案件,重新制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解方案,心理咨询师分别对白某甲及其父母、宣某某进行了绘画投射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状态。在对双方心理有所了解后,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最大限度了解双方能接受的条件。白某甲表示,她不愿意放弃白某乙,但由于没有经济收入,白某乙跟着她只能受罪,所以最好由宣某某抚养。对此,调解员有针对性地对白某甲开展法治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白某乙只有10个月,还在哺乳期,原则上随母亲生活为宜,但白某甲当即表示拒绝。调解员在与宣某某沟通中,宣某某首先表明其不是不管白某乙,但给白某乙看病需要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以后花钱的地方会越来越多,他必须外出打工挣钱,此外,白某乙尚小,由白某甲直接抚养会更好。

双方就白某乙的抚养问题一直争论不下,在调解员多次说服教育后,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并初步商定白某乙跟随宣某某生活,白某甲支付抚养费。但在商量具体数额时,双方又开始争吵,宣某某大发雷霆,甚至将白某乙放在地上就要离开,白某甲也赌气作势离开。见此情形,调解员赶紧抱起白某乙,拦住双方,继续以“背靠背”方式对二人进行劝解沟通。交流中,调解员特别注意说话方式和内容,尽量以当事人舒服的口吻表达,耐心细致观察二人反应,避免他们情绪再次激动。通过调解员坚持不懈地劝说讲解、暖心照顾,切实让当事人感受到了调解员为其着想的真诚,二人情绪逐渐缓和,愿意继续调解。

调解员郑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白某乙系婴幼儿,白某甲和宣某某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要切实担负起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结合法律规定、风俗民情以及双方家庭经济情况,站在有利于白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督促双方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最后,宣某某同意抚养白某乙,白某甲需一次性承担抚养费5.5万元。白某甲表示同意支付抚养费,同时又提出要将白某乙户口迁到宣某某户口下。宣某某同意迁户,但白某甲要多支付抚养费1万元,白某甲不同意,调解再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继续通过背对背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劝导双方看在年幼孩子以及孩子身体患病等情况,均做出适当让步。经过调解员以情动人的疏导,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确保协议履行,调解员提出到县公证处提存的建议,办理手续后由公证处支付宣某某相关费用,双方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白某甲与宣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双方互相协助办理离婚手续。白某乙由宣某某抚养,白某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万元,该款先提存到县公证处,离婚协议生效后,白某甲协助将白某乙户口迁移到宣某某名下,再由县公证处将6万元支付给宣某某。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经办理离婚手续,并履行了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棘手的婚姻家庭纠纷能够圆满解决,有三点做法,一是多部门联合,调解员、民警、律师、心理咨询师、公证人员协调合作,齐心协力化解纠纷;二是调解员不厌其烦,先后十几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用真诚打动、用温情感化,赢得当事人信任;三是法理情相结合,在可能出现违法情形时及时制止,在争论不休时灵活采取沟通技巧,在确定具体数额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到不偏不倚,最终使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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