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某日晚7时许,某公司务工人员方某甲在公司养殖场内发现同事王某在工作场所内昏迷不醒,于是主动跑过去救援,在救援过程中,自己也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而昏倒,后被其他同事发现,虽经多方抢救两人仍不幸死亡。8月某日,方某甲家属聚集30余人来到该公司讨要说法,其父方某乙索赔240万元,该公司表示金额过大拒绝赔偿,场面一度剑拔弩张。
当日,三门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调查、劝解,暂时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化。此后几日,方某甲家属多次去当事公司闹事,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营业,造成不良影响。为防止事态持续发酵,调委会主动建议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一段时间协商,双方当事人也为了使本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同意接受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纠纷后,指派经验丰富,在当地颇有声望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为尽量减小矛盾扩大的可能性,调解员第一时间走访方某甲家属和当事公司,对事故发生起因、抢救过程及各方诉求进行充分的了解,然后通过调委会讨论,决定进行第一次调解。
当日,双方当事人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因双方对方某甲死亡原因及赔偿金额方面存在诸多争议,且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言语激烈,与当事公司代表曾某某在调解室内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和肢体冲突,调解员当即在现场制止了双方的过激行为。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死者家属暂时平复心情,但是由于死者家属对赔偿金额要求过高,曾某某认为无法接受,为避免双方再次起冲突,调解员要求暂停调解。
在第二次正式调解之前,调解员鉴于矛盾争议焦点在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上,于是再次走访当事公司及死者家属。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说明《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调解员一方面让当事公司认清自己的赔偿责任,并端正自己的态度,在面对死者家属时耐心协商,诚恳道歉;另一方面劝导死者家属,调解员和当事公司都充分理解死者家属的心情,但是国家对死亡赔偿金有具体标准,应当合理索赔,不可漫天要价,更不可聚众闹事。
经过多次走访、分别谈话,调解员在深入了解死者家属与当事公司的思想情况及赔偿底线后,于8月底某日约双方当事人在镇调解室进行第二次调解。
基于前期充足的准备工作,调解员首先劝导死者父亲方某乙,方某甲已逝,还停放在殡仪馆,现在最重要的是不要沉浸在过去的痛苦中,而是先让死者入土为安。另一方面,调解员劝导当事公司代表曾某某,方某甲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他的死亡对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并劝导曾某某向死者家属道歉。
在曾某某向死者父亲方某乙解释事故发生原因并真诚道歉后,场面气氛逐渐缓和,调解员见机解读了《解释》十八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九条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由于方某甲属于农村居民,未满六十周岁,所以应当按照本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金额。同时,调解员告知曾某某,为避免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需尽快化解矛盾纠纷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经过调解员向双方释法解惑,耐心说理、动心说情,死者家属方某乙同意降低赔偿金额,矛盾纠纷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意见,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是当事公司赔偿给死者家属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1180000.00)整。此赔偿款为本次事故各项赔偿总和。 二是在上述赔偿支付后,死者家属不得再向当事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并放弃因方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权利。
三是第一笔赔偿金捌拾捌万元(¥880000.00)整在签订协议后二日之内,由当事公司汇入死者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因前期已由公司代表王某某支付五万元,在方某某遗体安葬后三日内,当事公司再支付赔偿金贰拾伍万元(¥250000.00)整。
至此,这起因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圆满解决,经回访,当事公司已将赔偿款履行完毕,死者家属对赔偿款金额表示满意,并非常感谢某镇调委会在此次调解当中做出的努力。
【案例点评】本案中,死者家属方某乙索要巨额赔偿遭到拒绝,便聚众围堵当事公司的行为不妥。本案的难点在于此次生产事故已经造成人员死亡,稳定死者家属的情绪是此案调解的突破口。本案属于一起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理应赔偿,但在认定生产事故责任方、在双方关于赔偿金的金额差距上寻找平衡点非常重要。既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给予死者家属最大的安慰,又要保证当事公司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本案通过引导当事公司向死者家属道歉,缓和情绪开始,再逐步分解双方在此次纠纷当中存在的行为不当问题,使双方都认识到只有合法、合理的诉求才能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本次调解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将一起潜在的聚众闹事事件有效地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由民事纠纷扩大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