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出生于1970年10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08年5月5日甘肃省兰州市铁路人民法院以(2008)兰铁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两千元。2008年6月3日送兰州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0年9月27日至2018年6月19日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两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2月28日,兰州监狱下发甘兰狱办发〔2018〕37号《2018年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安排意见》后,监区组织全体民警结合《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对文件进行了细致的学习和讨论,并对全监区所有罪犯进行了详细摸底,全监区共有十四名罪犯具备摸底要求的基本条件,其中一分监区三人,二分监区4四人,三分监区六人,四分监区1人。赵某在三分监区摸底具备条件的六人中排名第三位。2012年3月6日九监区三分监区组织罪犯对摸底中具备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赵某所在分队四十四名罪犯经投票后,赵某得到四十一票。
2018年3月7日,三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分监区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综合赵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赵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赵某通过监区领导和主管民警的教育以及本人对政治、法律、形势政策的学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家庭及他人造成的严重危害。赵某在改造中能不断反省自己的过去,树立起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赵某改造态度端正,服刑身份意识强,日常行为养成好。改造中时刻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遵守监规纪律和监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尊重警官,团结同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中能遵守纪律,尊重教师,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勤于思考,“三课”成绩合格。
在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在日常的改造中赵某能够认真学习劳动技术,刻苦钻研,努力提高技术质量,并且能够认真细致、踏实肯干。日常生活中该犯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时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保持内务整洁,爱惜粮食,爱护公物,一贯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期间共计获得旧计分表扬奖励两次,新计分表扬奖励两次,记功奖励一次,截止2018年2月最终得分为250.2分,累计计奖积分为2950.2分,确有悔改表现。
三分监区的主管民警找赵某谈心,询问了赵某的家庭的详细情况,并询问赵某出监后对自己人生的打算。因为赵某在提请减刑时余刑还有一年的时间,故而减刑后还有几个月的余刑需要等待,三分监区主管民警从多方面了解赵某现在的状态,并对赵某做了心理评估,确保赵某在减刑后面对余刑期间还能够认真对待自己的改造,积极投入到劳动改造中去。
赵某在硬性条件方面都完全符合提请减刑,并在思想劳动方面表现良好,三分监区民警一致同意赵某提请减刑。并制作了赵某改造期间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提交监区。赵某对自己的改造过程也做了认真总结,写出了《个人鉴定》,认为自入监改造以来,在监狱各位民警的帮助及教育下,使他认罪服法,认清犯罪危害,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树立了正确的思想信念,明确了改造目标,端正了改造态度,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了劳动改造之中。同时反省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国家、社会、家人及自己带来的严重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深刻意识到一名服刑人员的改造必须性和重要性,积极响应监狱及监区的号召,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监区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恪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仅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在操作中力求完美,在每个生产工序上认真完成,有力地保证了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并减少了原材料的损耗,多次受到民警肯定及表扬。
在改造同时,赵某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等教育学习和培训,为自己良好有序地改造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并在“三课”教育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以良好的心态去面对自己的改造生活。并表示在成绩面前不骄不躁,争取再接再厉,早日重返社会。
2018年3月8日,九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三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报送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赵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赵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赵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赵某的减刑意见无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兰州市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赵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赵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赵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大沙坪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6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赵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赵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减刑后,将于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现余刑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