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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绑架罪被判入新疆兵团钟家庄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60°c 2024-01-03
导读:服刑人员李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永宁镇。李某因犯绑架罪于2016年11月8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8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完毕)。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87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XX焉耆县永宁镇。李某因犯绑架罪于2016年11月8日经XX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兵080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履行完毕)。2017年1月12日由XX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看守所到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2年9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钟家庄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提请减刑案。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考核性表扬奖励,综合累计分2444.74分,监区排名第十二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李某提请减刑审查意见。监狱刑法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5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院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院分院做出“罪犯李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0年6月2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李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院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10日,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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