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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代某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77°c 2024-01-02
导读:2020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某村庄聚集打牌,现场有多名群众围观,接到群众反映,当地党委政府联合派出所到实地查看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并动员疏散群众,被告人王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名派出所民警面部受伤,经鉴定,该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某村庄聚集打牌,现场有多名群众围观,接到群众反映,当地党委政府联合派出所到实地查看进行疫情防控宣传并动员疏散群众,被告人王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名派出所民警面部受伤,经鉴定,该民警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月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起诉书,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某之子代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数人行驶至阜南县公桥乡某村附近的疫情检查点时,被告人代某不配合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桥乡派出所接警后,依法传唤代某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代某和妻子闻讯赶来,在警车前阻碍民警带离代某某,代某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警服损坏,并造成多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产生不良影响。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代某于2020年2月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1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起诉书,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上述两案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通知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辩护服务。阜南县法援中心接到阜南县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立即指派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为两起案件法提供律援助,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由于疫情期间,律师都没上班,该所主任韩应征律师非常重视亲自承办、韩夏律师协办。

韩应征主任律师、韩夏律师接受指派后,上午及时赶到法院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并与法院沟通,因疫情期间无法正常会见,需在开庭前留时间与被告人进行视频会见,了解具体案情,在视频会见时询问其是否接受阜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是否同意韩应征主任律师及韩夏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询问其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庭审活动中的注意事项。

承办律师重点对被告人进行了相关疫情期间人文关怀教育,告知他们当前的疫情的严峻形势及疫情带来的不利后果、国家至上而下全员参与疫情防控,这在场与时间赛跑的特殊“战役”中,一线医务、防疫工作人员舍小家、顾大家,为了保护百姓的平安和健康,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作为一名公民,遵守相关规定是基本要求,也是对一线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爱护,更是对自己、家人、他人负责。

2020年2月22日下午3点,阜南县人民法院通过“云间法庭”公开审理两起“疫”妨碍公务案,这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阜阳市首例采用云直播审理的“疫”案件。开庭审理两起案件,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因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两起案件被告人经云庭庭审系统参加诉讼。开庭时,韩应征主任律师和韩夏律师出庭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阜南县司法局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全程庭审旁听。

在云庭直播庭审过程中,韩应征主任律师、韩夏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两起案件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部详细的交代了作案经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虽然触犯了刑法,从卷宗材料和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获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今天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小。两起案件被告人均文化水平较低,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在当前疫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没有意识到防控疫情的紧迫性和重要性。3、被告人初犯、偶犯。两起案件被告人在此之前从没有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较小。4、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表示通过大家的说理教育,两起案件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也从中吸取教训。表示以后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冲动、要冷静对待生活中的人和事。

两起案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未提出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2020年2月22日当庭宣判,阜南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全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庭判决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案件点评】

这两起在疫情期间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疫情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且此次庭审为阜南县人民法院首次共同利用远程视频系统开庭审理案件。远程视频庭审是一种计算机辅助的同步庭审形式,利用音视频系统让位于不同地点的诉讼参与人同时参与庭审,远程视频庭审的所有程序与普通庭审相同,可以实现案件审理过程中即时对话、证据演示的效果。“云法庭审理”远程视频庭审在法援辩护律师的参与下,是贯彻落实刑事案件“轻刑快办”工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较为严重,阜南县人民法院打破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须共处一室的空间局限性,实现刑事诉讼被告人不出看守所参加庭审。由于当前情形下,律师会见当事人存在诸多不便,经过承办律师与法官的多次协调,法官同意承办律师使用云庭庭审系统视频会见被告人,体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结合。通过承办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庭审时依据事实和法律,结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罪犯的主观恶性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有序完成了庭审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两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两起案件的被告人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带来的沉重代价,对社会大众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两起涉“疫”案件有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保障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前全国上下都在万众一心全力抗击疫情,通过云直播的法庭审判,希望大家有所领悟,配合做好涉“疫”的相关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健康生活在当下,为了更好地明天,一定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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