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张某是独生女,父母离异后,张某由母亲抚养。2021年,张某父亲过世,张某与其奶奶李某于2021年底口头协商,张某父亲的遗产由二人平均分配。但在核实遗产明细过程中,张某发现当初奶奶告知其父亲只有一处房产,实际其父亲遗产还有存款、养老保险金、商业理财金等。对此,张某认为奶奶李某针对父亲遗产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双方为此多次沟通未果后,张某向延吉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2022年2月某日,张某与母亲来到调委会,请求调解员协助核查其父亲遗产,并依法进行遗产分割。考虑到遗产纠纷的复杂性,调解员首先安抚张某母女情绪,并联系其奶奶李某,李某因年岁过高,委托张某姑姑和姑父代为处理遗产分割事宜。
3日后,张某母女和张某姑姑同时到达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程序、权利义务后,分别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组织双方现场结合资料对遗产进行核实、质询、说明。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张某提出的遗产内容核查结果,包括:按市值估价约40万元的房产1套,银行存款、养老保险金约13万元,商业理财金5.6万元,其中,房产已支付9万元的房屋贷款。对此,姑姑表示无异议。
经过调解员询问,了解到姑姑在张某父亲生病期间照顾颇多,张某奶奶李某也一直住在其家由其赡养。姑姑表示,老母亲认为,张某母女只考虑财产,没有考虑到自己的亲人,对此非常难过。同时表示自己生活很拮据,老母亲分到的遗产也是用于其养老送终,希望张某母女多考虑此情况。张某母女则认为,其奶奶当初有意隐瞒遗产,只告知一处房产,多次核查后才确定上述全部遗产,说明双方互有猜忌、防备,始终不愿坐下好好谈。
调解员通过多次单独谈话,与双方对全部遗产内容达成共识。然后分别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张某父母离婚,不影响张某与其父亲之间的父女关系,姑姑照顾自己的母亲是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以此为理由隐瞒或占有张某父亲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张某父亲去世时没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和奶奶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姑姑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尚无权继承遗产。经过调解员对法律的认真解读,双方都表示了解了各自的权利。
下一步,调解员开始协调遗产的分割份额。张某表示,自己将来路还很长,没有父亲关爱的情况下,自己能力有限,希望多分一些;姑姑则强调,老母亲年事已高,身体很虚弱,去医院看病是常事,每次费用都不少,也希望多分一些。调解员见此情形,认为公平分配对双方都有好处,因此劝导双方当事人,希望彼此从亲情出发,张某奶奶李某其实一直惦记孙女,一定希望孩子幸福,张某也一定希望奶奶李某健康长寿。因此对双方而言,最好的方式就是平分,希望双方放下猜忌,重建家庭的幸福。调解员又劝导张某,在父亲去世的情况下,多看望、照顾奶奶,会让老人更加欣慰。血缘是割舍不断的,这既体现中华传统文化,也不给自己留有遗憾。张某认同调解员的意见,表示会多看望奶奶。双方对调解员恳切的劝导表示认同,就平分张某父亲遗产的分割方式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1.张某父亲遗产中房产、存款、保险金及商业理财金由张某及奶奶李某平均分配,其中存款、保险金、商业理财金于达成协议起30日内完成支付手续;
2.遗产中房产待售出后折价平分。
后经回访,双方已履行了调解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纠纷涉及到遗产继承,对簿公堂很可能导致双方的感情和关系难以恢复。在此背景下,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既化解了纠纷,还修复了亲情关系。此次纠纷调解,重在找准突破口。看似是因遗产继承引起的纠纷,但实际上是双方在财产分配上严重缺乏信任。调解员及时疏导双方的负面情绪,对于遗产分割坚持法定继承原则,从而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