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某村村民冯某与黄某某是邻居。2019年5月,该村开展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并对全村实施入户便道工程。黄某某家入户道路改造需要占用冯某家的道路,但因黄某某与冯某两人积怨多年,冯某不愿意让出自家的道路,并进入黄某某家的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双方因此在施工现场相互谩骂,僵持不下。因双方矛盾持续升级,已经严重影响到整村推进项目的正常施工和进度,黄某某遂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调处其与冯某的纠纷。镇调委会在征求冯某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查和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立即着手调处化解工作。调解员多次到现场和双方当事人家中调查了解情况,对该起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有了较全面的掌握。双方纠纷发生后,两人曾多次进行争吵,矛盾日益加剧。冯某认为,黄某某想占用自己家的道路就必须对自己进行赔偿,如果得不到赔偿就准备用武力解决,同时提出了1万多元的赔偿要求,作出了拿不到钱誓不罢休的态势。黄某某则认为,冯某要价太高,自己无法接受。双方当事人因此僵持对峙,情绪激动,互不包容、互不相让。双方矛盾日益激化,调解工作陷入僵局很难开展。此时,调解员了解到,双方有一个共同的村中长辈,两人对该名长辈都非常尊重,因此调解员来到长辈家中,请求该名长辈帮助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在长辈与调解员的共同劝导下,双方对峙情势有所缓和。调解员见状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并向双方指出,针锋相对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双方心平气和、互谅互让才能解决问题。调解员同时决定重新调整调解思路,即采取背靠背调解法。
调解员首先对冯某开展思想工作,告知冯某,入户便道是整村推进的项目,邻里之间不应因这种小事影响了全村发规划和脱贫致富的道路,这样只会因小失大。并告知冯某,只有互谅互助,才能有利于化解邻里之间的矛盾。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说理,冯某稍微改变了态度。紧接着,针对冯某索赔的期望值,调解员从事实和法律的层面逐一帮他进行分析。《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汲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黄某某即是这种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二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本着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精神,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好邻里关系,而不是采取武力解决问题。指出冯某提出索赔要求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尽量与黄某某达成共识,而不是漫天要价激化矛盾。冯某听了调解员的劝解和法律释明,在综合考量实际情况后,决定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同意与黄某某协商确定补偿事宜。
调解员同时向黄某某释明了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并告知黄某某,如果其需要占用冯某家的道路,应当给予冯某适当的补偿,如果给冯某造成了损失,还应当根据补救原则,赔偿冯某相应的损失。但黄某某再次表示自己确实无力承担1万元的金额。调解员见双方已有言和之意,便提出了一个折中处理方案,即双方用土地进行置换,这样既能弥补冯某的损失,也能帮助黄某某解决无力支付补偿金的问题。这一解决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经协商,双方对置换土地进行了确认。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以下书面调解协议:
1、黄某某拿出一块土地与冯某土地进行置换并向其道歉;
2、冯某同意置换土地后允许黄某某进行入户便道的施工;
3、双方握手言和不再以此事再生纠纷,无理取闹或纠缠。
调解协议签订的当天,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协议要求,该起纠纷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邻里土地纠纷是现实农村生活中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恰当运用人民调解方法,对于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有序运转,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类纠纷调解中,一要遵循法、理、情进行调解。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衡各方利益,以保障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为出发点,促进调解工作顺利进行。二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调解过程中要言行得当,避免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注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让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状况,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意见,并根据需要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于能够对周围群众产生一定教育意义的案例,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调解结束后,结合实际对群众开展法治教育,借机以案释法。三要多方位借力促成调解,动员多种社会力量协助,抓住主要矛盾,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同时运用语言、心理和模糊处理的技巧和手段,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