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1)宝刑一初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3942元。同案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陕刑一终字第0013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9日送至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改造。减刑情况:2016年7月28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陕03刑更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8年12月17日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陕03刑更8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8月25日,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宝鸡监狱罪犯医疗防疫站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服从警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能够按时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23942元已履行(附证明一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犯罪后果严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因此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罪犯医疗防疫站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医疗防疫站认定罪犯张某某减刑材料完整、齐全、规范,符合减刑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有关规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12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张某某属于犯罪后果严重,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个月,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送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建议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3月18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3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犯罪后果严重,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余刑至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