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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梅共有物分割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09°c 2023-12-20
导读:王某梅与丁某于2009年3月按照民俗举行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由于丁某比王某梅大14岁,平时的生活起居均由王某梅照顾、照料。2018年9月28日,丁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某的儿子丁某某等3人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因丁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梅扶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案情简介】

王某梅与丁某于2009年3月按照民俗举行婚礼,没有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由于丁某比王某梅大14岁,平时的生活起居均由王某梅照顾、照料。2018年9月28日,丁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某的儿子丁某某等3人与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李某赔偿因丁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王某梅扶养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拿到该笔赔偿金后,丁某某等3人并没有给王某梅分割该笔赔偿金,王某梅多次找丁某某等3人协商,希望给自己分得一笔扶养费,丁某某等3人以王某梅与丁某未领取结婚证,不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王某梅扶养费。无奈,王某梅在申请同心县丁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心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王某梅的申请,审批同意给予其法律援助后,指派宁夏陈仲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连科代理王某梅以共有物分割纠纷向同心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某等3人分割给王某梅扶养费5万元。陈律师接受指派后,调取了丁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丁某某等3人与李某的赔偿协议书、同心县丁塘镇丁塘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梅与丁某于2009年至2018年期间共同生活以及丁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丁某某等3人从李某处拿到赔偿款20万元,其中包括王某梅的扶养费等事实。

开庭审理时,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出示了证据,认为王某梅虽然没有与丁某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共同生活近十年,对丁某尽到了一个妻子应该尽的照顾、照料义务,双方已经形成互相扶养、抚慰的家庭成员关系,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且丁某某等3人与李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明确表示有王某梅的扶养费,且丁某没有其他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也没有除了王某梅外的其他生活伴侣,因此,应当认定该笔赔偿款中有王某梅的扶养费。最后,法庭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丁某某等3人一次性支付王某梅赔偿款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维权法律援助案件,案件涉及金额虽少,但对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共同生活多年的老年人在一方死亡后维权具有典型意义,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调取了相关证据,在代理意见中除陈述法理外,更多的充满情理,法官予以采纳,判决给受援人支付2万元赔偿款,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效果很好。

本案告诫老年人在晚年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再婚还是要领取结婚证,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防止意外,建议留份遗嘱,减少财产分割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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